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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539
信息分类
重大事项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6-23
文号
红政办函〔2022〕38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河湖保护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河湖保护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函〔2022〕38号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河湖保护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河湖保护治理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河湖水环境整治工作,切实改善流域不达标水体水质,统筹推进各级各类督察、审计等反馈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水质不达标问题整改落实,按照州委、州政府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水质为根本目标,以改善水生态、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最严、最实、最有效”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深入开展以南盘江干流、泸江支流为重点(不包括异龙湖)的南盘江(红河州段)河湖保护治理九大专项行动,促进流域河岸截污治污体系更加完善、水资源配置合理优化、农业结构调整科学和农业面源污染有效防治、生态空间管控布局合理、生态修复取得明显成效、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到2023年底,国控断面江边桥、锁龙桥稳定达到Ⅲ类,力争国控断面长虹桥、石桥断面达到Ⅲ类,争取省控断面小龙潭水文站、团山桥、燕子洞、木花果达到Ⅲ类;到2024年底,国控断面江边桥、锁龙桥、长虹桥、石桥及省控断面小龙潭水文站、团山桥、燕子洞、木花果稳定达到Ⅲ类。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开展流域底数大排查行动

  1. 开展不达标水体排查。2022年8月底前,重点围绕各级各类督察检查、审计、通报等反馈流域水质不达标、不稳定水体等突出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列出全流域水质问题河湖清单。(州生态环境局牵头,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2022年8月底前,全面摸清流域内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农田排口等入河排污口数量、排放现状等,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及“一口一策”问题清单。(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开展工业企业污染排查。2022年8月底前,重点排查流域干流、主要支流沿岸工业企业数量、规模、类型等,排查工业企业污水是否集中收集处理达标排放,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是否超标,是否属于“两高”工业企业,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排查。2022年8月底前,重点排查流域内规模养殖场、散养户,摸清底数包括:是否划定流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是否反弹复养,规模养殖场粪污是否资源化利用;落实到地块包括:是否存在偷排、漏排,流域内水库、坝塘水产养殖是否存在污水直排;沿岸种植业情况排查,农药化肥是否污染水质等问题。(州农业农村局牵头,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 开展农村生活面源污染排查。2022年8月底前,重点排查流域内主要河湖沿岸农村生活污水,主要包括是否集中收集处理、是否达标排放、农村垃圾是否影响水质、“厕所革命”实施情况等。(州农业农村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 开展水污染防治项目排查。2022年8月底前,认真梳理当前实施的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水污染防治项目,结合县市、部门“十四五”规划,动态谋划一批水污染防治项目,积极向国家、省级部门申请政策、资金、项目、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支持,形成项目库、资金库。(州河长办、州生态环境局牵头,涉及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

  7. 全面开展全州地表水劣Ⅴ类国控省控断面整治。开展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水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红河州“三海”及流域水系保护治理行动方案》《2022年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红河州泸江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实施方案》等。针对流域内5个长期劣Ⅴ类水体(不包括异龙湖3个监测断面),建立一断面“一方案、一图、一表、一清单、一台账”工作机制,实施“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督查、评估”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监测和考评工作,对水质考评情况每2个月进行一次通报,对流域内不达标或水质不稳定国控、省控断面开展“查测溯”,制定问题清单,点对点督办涉及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整改销号。(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 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园区污水治理工作方案》,建立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管理“一园一档”,明确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加快完善园区和企业雨水、污水收集系统,提升改造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优化产业布局,严控“两高”项目准入。围绕实现南盘江干流国控断面长虹桥(开远)、江边桥(弥勒)“十四五”稳定达到Ⅲ类水质考核目标,树牢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绿色规划引领,严格落实项目立项审批制度,严控项目准入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制定实施《红河州南盘江流域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2021—2025年)》,加强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17个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抓好流域内县市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及管网建设、流域内重点区域再生水处理能力建设等。到2022年底,流域涉及县市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流域涉及县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到2025年底,基本实现流域内沿岸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等,调整流域种植结构,扩大环境友好型作物种植面积、生态保育型作物种植规模,减少种植业结构不合理带来的农业面源污染负荷。推广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促进化肥农药使用减量化。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规范禁养区内养殖户养殖行为,督促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就地就近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到2025年底,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州农业农村局牵头,州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 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涉及县市人民政府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到2023年底,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主体责任清单,并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整治。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开展水生态修复行动

  12.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塘还湖,恢复河湖库渠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区域水资源配置和调度管理,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强绿色小水电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态。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实施南盘江、大屯海、长桥海、甸溪河等保护与修复工程。(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分别按照工作职责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 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持续推进南盘江流域和重点水域禁捕与水生生物保护,积极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严格落实《红河州2021年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南盘江流域禁渔工作,持续开展增殖放流,实施“以鱼控藻、以鱼净水”生物治理,恢复渔业种群资源。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努力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到2025年底,新增“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家,示范面积100亩;实施中央增殖放流项目3个,放流鲢鱼、鳙鱼、鲤鱼等鱼种80万余尾。(州农业农村局牵头,州水利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 开展河湖健康评估。督促指导流域内县市开展河湖库渠健康评估工作,到2023年底,完成流域内设立县市级河湖长以上的河湖库渠健康评价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广至乡镇级。扎实开展流域内河湖健康名录编制工作,加快推进河湖库渠生态功能维护、河湖库渠生态系统修复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州河长办牵头,州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 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整治。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建立部门间水土流失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和行业监管,统筹整合发改、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资金。到2022年底,完成流域内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22平方千米。(州水利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 推进流域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突出工作重点,组织流域内县市对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优先编制“一矿一策”,并加快实施重点区域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到2025年底,完成23座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州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开展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行动

  17. 做好流域生态空间管控。将流域生态空间管控纳入州、县市两级国土空间规划,加快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流域废弃矿山修复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扎实推进南盘江流域及“三海”保护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流域矿山等清查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南盘江流域项目审批管理,建立流域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州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 巩固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全面完成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上图,根据省级复核意见开展划界成果更新修订。在已完成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或河湖段先行探索推进河湖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明确管理界线,严格涉河湖库活动社会管理。加快推进河湖名录外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逐步实现全流域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全覆盖。(州河长办牵头,州水利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9. 抓好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实施。加快推进流域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规划制定工作,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明确划定岸线保护和利用区域。到2022年底,全面划定流域主要河湖库岸线保护区,岸线保护得到全面落实;到2025年底,确保南盘江流域河湖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比例总体达到50%以上。(州水利局牵头,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 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分区分类管控。强化水域岸线空间分区分类管控工作,监督指导涉及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权限,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涉河湖建设项目和活动。(州水利局牵头,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1. 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持续清理整治流域“四乱”问题,坚决遏增量、清存量,将清理整治重点向流域内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监管台账,督促指导涉及县市抓好河湖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州河长办牵头,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 强化河道采砂规范管理。严格落实《红河州南盘江河道采砂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指导流域内县市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持续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指导涉及县市进一步加强巡查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移交违法犯罪线索,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到2025年底,实现流域内河道采砂规划全覆盖,流域内所有河道采砂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管理。(州水利局牵头,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公安局、州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3. 加强重点水域水产养殖管理。持续巩固全州非法网箱养殖整治成果,加大对云鹏电站、雷打滩电站、大屯海、长桥海等重点水域网箱养鱼治理力度,坚持“严查处、零容忍”,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实现动态清零。严格按照《红河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养殖区和限养区内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完善流域内禁养限养区域,依法制定落实流域内养殖渔业管控措施。(州农业农村局牵头,州水利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4. 深入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严格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工作要求及时间节点,全面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2022年5月底前形成10类问题“三个清单”,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等突出问题清理整治;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州河长办牵头,州水利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开展水环境治理行动

  25. 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建设。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问题为重点,全面清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干支流沿线企业的环境管理,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建立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体系,强化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确保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安全,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水利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6. 加强河湖库渠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提升城镇河湖生态环境补水能力,加强河湖绿道、景观绿带、闸坝改造、堤防景观环境改造等工程建设,开展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落实日常保洁和管护责任,推进以河湖或水利工程为依托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创建,实现河湖库环境整洁优美和河畅、水清、岸绿。(州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林草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 开展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结合乡村振兴,全面推进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行动,以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重点村庄污水治理工作,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和种植结构调整,开展河道库塘清淤疏浚。到2022年底,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95%以上;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达到100%;基本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州农业农村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8. 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到2022年底,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全面完成流域内黑臭水体排查,启动试点示范工作;到2025年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模式,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基本消除流域内农村黑臭水体。(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9. 常态化开展“河长清河”行动。利用冬春修和河湖枯水季节有利时机,常态化推进“河长清河”行动。借鉴学习石屏县总河长带头开展“河长清河”行动、召开巡河现场办公会等经验做法,流域内县市总河长务必在2022年5月前,亲自带头组织部署开展一次“河长清河”行动。流域内各县市要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宣传动员,确保达到水长清、岸长绿的目标要求。(州河长办牵头,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0. 开展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抓紧抓好2022年美丽河湖建设,用好省州奖补资金,实施一批美丽河湖补短板项目和重点河湖治理项目;做好美丽河湖年度申报和分级评定工作,2022年8月底前完成县市级评定工作,9月底前完成州级评定和申报工作,力争2023年全州申报省级“美丽河湖”8个以上,其中南盘江流域申报创建4个以上。(州河长办牵头,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开展水资源保护行动

  31.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双控制度。严守流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目标任务全面分解到有关县市。加快推进重点跨县市河湖的生态流量目标确定工作,落实生态流量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再完成一批跨县市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加快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依法规范取用水行为。严格取用水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州水利局牵头,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省水文水资源局红河分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持续加快流域内节水型社会创建工作,新增创建一批节水型示范载体,提升流域内全社会节水水平,减少流域用水;进一步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强化节水意识,增强节水观念,营造良好的节水氛围。到2025年底,流域内万元生产总值用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以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至0.52。(州水利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统计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3. 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推进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取水许可管理,加强地下水取水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推进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继续用好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督促流域内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地下水保护责任。推进新一轮超采区划定工作,核定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及超采量,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抓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州发展改革委、省水文水资源局红河分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开展执法监管行动

  34. 加强地方法规制度建设。根据省级有关河湖水域岸线管控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地方性河湖管理保护法规,严格落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南盘江流域管理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州水利局、州司法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5. 加大管理保护监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库渠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河长+检察长”“河湖警长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移交机制,不断探索实践涉河涉湖涉水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管理新模式。各执法行业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保持高压状态,坚决杜绝流域内一切涉水违法行为。(州河长办牵头,州纪委州监委、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林草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6. 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健全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及案件移送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统筹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涉及河湖库渠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对水问题较突出的河湖库渠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涉及县市建立河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库动态监管,落实河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州河长办牵头,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林草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开展河湖长制提质增效行动

  37. 进一步落实河湖长制指导意见。从履职尽责、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协调联动等方面,督促指导涉及县市立足新阶段、新形势、新特点、新任务,制定完善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河湖长履职尽责规定、河长办工作规则等,全面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着力提高各级河长办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能力。(州河长办牵头,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8. 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全面检视当前河湖长制体系建设情况,建立完善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和河湖长责任递补机制,确保组织体系、配套制度和责任落实到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巡(护)河员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加强流域内河湖日常巡查管护,打通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州河长办牵头,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9. 强化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州、县、乡、村四级河湖管理保护日常监管体系,明确分级负责的责任要求和目标任务。河湖突出问题均实行河长湖长挂牌作战,责任河湖长每次开展巡河务必坚持问题导向,问题交办至联系部门进行分办、督办,下次开展巡河时需对上次巡河交办问题进行督办,实行“一事一办”“一单一销”,所有问题实行整改闭环管理。(州河长办牵头,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州级河长湖长联系部门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0. 严格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将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河湖保护治理纳入2022年度全州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严格对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水质未有明显改善或采取措施不力的,涉及县市、州级责任单位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考核一律取消评优资格,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参考。落实激励奖惩机制,对流域内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县市给予激励,在安排上级资金给予一定倾斜。(州河长办牵头,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1. 加强智慧河湖建设。依托现有的红河州河长制信息平台,提升河湖监管信息化水平,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划界成果上图,推动流域岸线功能分区成果和采砂管理规划成果上图,加快推进河湖长制“一张图”。利用无人机、智慧河道监控系统等,推进疑似问题预警预判,对涉河湖问题快速响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健全完善全州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河长制手机APP,优化完善州级系统与省级、部级系统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州河长办牵头,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开展问题整改销号行动

  42. 强化问题整改销号。紧扣各级各类督察检查、审计、通报等反馈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问题的整改时限及工作要求,压实涉及县市和州级职能部门责任,严格整改标准,不折不扣落实整改举措,确保问题改彻底不反弹。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涉及县市及时组织自查自验,报送州级有关部门进行复核验收销号;对分阶段推进整改的问题,按照计划持续推进,每季度对问题整改进行现场调度1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销号的问题,制定推进计划,明确完成时限,加快完成整改销号。(州级牵头部门分别牵头,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43.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水利、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为成员的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保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河长办,统一谋划、组织落实南盘江流域保护治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集南盘江流域涉及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各河段、湖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河湖长制等工作,推动“分段治”为“全域治”。(州河长办牵头,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4. 明确工作责任。流域内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保护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安排,落实项目工作法,对标水质目标,量化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具体落实方案于2022年底前报州人民政府、州级河长湖长和州级河长湖长联系部门审定。涉及各县市要强化资金保障,将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保护治理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优先安排财政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化资本参与保护治理工作。州级各牵头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及时限要求,实行清单式管理,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并加强督导督办,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州级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5. 强化督查督办。将南盘江保护治理工作纳入州委、州政府督查重点,由州政府办公室、州河长办、州人民检察院等组成督查检查组,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每半年对流域内各县市和州级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开展1次督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自方案印发起,州人民检察院每周二派驻专人进驻“河长制+检察院”联络室坐班,对涉及县市和州级责任部门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办。对整改推进不力、进度明显滞后、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进行督办。(州河长办牵头,州政府办公室、州人民检察院配合)

  46. 抓好调度通报。州级各责任部门及流域内县市要大力践行“一线工作法”,做到“问题在一线发现、工作在一线推动”,加大对各项工作的实地督导检查力度。建立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保护治理行动方案重点工作台账,实行月通报、季调度,每月25日前,向州河长办报送本月水质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严格实行月通报制度,每月通报涉及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要推进信息公开,每季度公布流域河湖水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有投诉立即处理,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州河长办、州生态环境局分别牵头,各牵头州级部门、配合部门,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7. 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生态环境责任监管制度、问责制度、考核措施,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参考。把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失职渎职等问题,按照干部权限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州委组织部、州纪委州监委、州人民检察院、州审计局、州生态环境局分别牵头,涉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附件: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保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保护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李国民 副州长

  副组长:周雪云 州政府副秘书长

                 州水利局局长

  成 员:王建华 州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和爱红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督查室主任

  杨志刚 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丁家喜 州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黄 剑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素媛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关兴权 州公安局副局长

  黄彦翔 州司法局副局长

  白晓华 州财政局副局长

  马  毅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陈志远 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蒋有昌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显贵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立岗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莫  伟 州水利局副局长

  普发俊 州审计局副局长

  汪  号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金 彤 州能源局副局长

  潘圣锐 州林草局副局长

  马学兵 州统计局副局长

  杨攀科 省水文水资源局红河分局总工

  朱葛坚 蒙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建龙 开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  勇 个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赵  伟 建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普传锋 石屏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李静茹 弥勒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  闯 泸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河长办,办公室主任由州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局分管领导兼任。工作人员从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主要负责统筹做好南盘江流域(红河州段)保护治理各项工作,抓好领导小组交办事项督促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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