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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111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10-08
文号
红政办发〔2021〕32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1〕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0号)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优化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州和各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落实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红河州建设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按照中央、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与州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全州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州性、跨县市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州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州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州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州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州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州以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州以下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州以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州以下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上级政府委托州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及州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州直部门负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州直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和权籍调查,州直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州级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州性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州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上级政府委托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及县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级部门负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县级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和权籍调查,县级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与州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州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委托州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州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按照中央、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与州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州级、跨县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需报州政府审批的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州级落实的任务,监督州级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市级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受全国性、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按照中央和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与州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全州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州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州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州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州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州以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州以下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州以下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州以下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州以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中央明确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中央明确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拯救保护和栖息地修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和栖息地修复)。按照中央、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与州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领域全州性、跨县市区域性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的编制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编制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州级运行维护,全州性生态修复相关政策制定执行情况和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各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州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州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全州森林草原湿地和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域性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沿河湖、沿路、沿集镇等重点区域美化绿化,城乡绿化,森林乡村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州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州以下的运行维护,州以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州以下公益林保护管理及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省、州、州以下共同事权,由中央、省、州、州以下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等事项,按照中央、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与州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全州优势、重要矿产资源前期风险勘查和调查评价,全州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州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州以下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州以下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搬迁避让,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群测群防、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国境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州、州以下共同事权,由中央、省、州、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州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搬迁避让,全州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价、隐患排查巡查核查、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的建设与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州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州性自然资源领域规划、规范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对各地落实州委、州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直接管辖和全州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州以下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确认为州以下财政事权,由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稳妥衔接、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切实履行落实支出责任。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协同推进改革。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市实际,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县市以下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红河州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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