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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111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10-08
文号
红政办发〔2021〕31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1〕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0〕38号)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为重点,通过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形成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绩效优先的公共文化领域州级与州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为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供有力支撑。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5个大类9个项目。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及承担支出责任事项

  1.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包括全州范围内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公共体育场馆。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地方按照80:14:6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州级财政与县市级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2.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

  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中央职能部门、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州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州级及州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点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方面。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州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及省级以下、州级及州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内容。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 文化交流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执行计划、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职能部门、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州级与县市承担部分由州级与县市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职能部门,指导省级、州级与县市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州级与县市承担部分由州级与县市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省级财政事权及承担支出责任事项

  1.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

  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2.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习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3. 文化交流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4. 能力建设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进行补助的政策,包括全州范围内的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按照隶属关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包括州级与县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省级及以下财政事权及承担支出责任事项

  1.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全州范围内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方面。确认为省级及以下财政事权,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州级与县市予以补助。

  2.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

  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州级与县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及以下财政事权,由省级、州级与县市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州级与县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由州级与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3.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州级与县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省级及以下财政事权,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对州级与县市予以补助。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由州级与县市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州级与县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省级及以下财政事权,由省级、州级、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对州级与县市予以补助。州级与县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州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由州级与县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 文化交流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省级职能部门、州级与县市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及以下财政事权,由省级、州级与县市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州级与县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由州级与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5. 能力建设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州级与县市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及以下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州级与县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省级、州级公共文化领域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事项特点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全州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科学合理划分。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

  各级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有效供给。州级财政结合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的重要性、均等化程度、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合理划分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通过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对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大统筹力度

  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和州委、州政府的部署以及本方案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州财政局要加强对县市改革工作的指导,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通过统筹中央、省级资金,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各县市要将适宜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公共文化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由各县市级承担,避免基层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四)加强改革协同,形成良性互动

  各县市要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改革局面。根据公共文化领域改革发展形势及有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健全基础标准,完善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五)强化制度保障,完善配套政策

  各县市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教育体育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制定县市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制度,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红河州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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