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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083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9-29
文号
红政办发〔2021〕28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1〕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0〕38号)精神,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在中央、省与全州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落实国家、省基础标准,遵照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财力差异的实际,完善州县市分级负责机制,细化具体事项,做到边界清晰规范,充分调动各县市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州级与州以下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州级与县市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中央财政事权及承担支出责任事项

  1. 国家试点县营养膳食补助

  按照国家生均补助标准,石屏县、泸西县、屏边县、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7县为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国家奖助项目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 “三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补助标准,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 其他教育事项

  中央明确,学前教育发展专项、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支持高校改革发展、特殊教育专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及承担支出责任事项

  1. 公用经费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以及单独核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同时,按照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水平。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地方按照80:14:6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州级财政与县市级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将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以及人口较少民族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由中央、省级、地方按照50:35:15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州级财政与县市级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增加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人口较少民族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 校舍安全保障

  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城市公办学校有关标准由各地制定,所需经费由城市公办学校所属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州级财政统筹经费予以奖补。

  4. 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教师培训经费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州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州级财政承担,其余经费由县市级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中央财政给予工资性补助,其余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属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教师培训经费,属于中央组织的培训,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省级及以上组织的培训,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属于州级组织的培训,由州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县市级组织的培训,由县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5.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现阶段按照“地方先行、中央奖补”的原则,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确保区域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地方财政按照80:14:6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州级财政与县市级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6.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地方财政按照80:14:6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州级财政与县市级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7.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地方财政按照80:14:6比例承担,其中:州属学校配套经费由州级财政承担;县属学校配套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8. 国家奖助项目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按照80:20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9. 国家助学贷款项目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考入中央部属高校和跨省就读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内院校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50:50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省、州、县市、高校按照40:20:20:20比例承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考入中央部属高校和跨省就读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省内院校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省级财政事权及承担支出责任事项

  省级奖助项目:中等职业教育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学费奖励资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省级及以下财政事权及承担支出责任事项

  1. 省级试点县营养膳食补助

  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建水县、弥勒市、河口县6县市为省级试点县市,所需经费由省级、地方按照70:30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州级财政与县市级财政分两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州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营养膳食补助生均定额奖补资金对县市予以奖补。

  2. 公费师范生补助资金

  按照省级实施的公费师范生有关政策规定,动态调整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地方财政按照70:30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州级财政与县市级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自2020年起,新录取的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按照“新生新政策,老生老政策”原则配齐资金。

  3.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生活费补助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地方财政按照70:30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州级财政与县市级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4.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和高校按照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五)州级及以下财政事权及承担支出责任事项

  1. 红河州优秀贫困学子学费奖励资金

  红河州优秀贫困学子学费奖励资金,所需经费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由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省州财政统筹资金对县市执行情况予以奖补。

  3. 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经费

  按照中央、省的要求,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州级财政统筹资金对县市予以补助。今后,随着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根据中央、省政策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4. 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州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县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各县市财政按照规定统筹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5. 其他教育

  (1)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确认为州与各县市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州级财政与县市级财政分别承担,州级财政将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各县市予以支持。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照我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按照我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中职、高职高等教育按照现行经费供养关系实行原渠道保障。

  (2)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二、保障措施

  (一)提高站位,强化认识。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合理规范地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落实支出责任,确保教育经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县市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0〕38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完整、规范、合理编制教育领域项目预算,完善项目预算管理流程,优先足额安排并及时下达拨付,确保教育经费落实到位、有效使用。

  (三)完善管理,提高绩效。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州级财政要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的总体要求,结合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红河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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