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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445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4-23
文号
红政办发〔2021〕9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文件要求,切实抓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在全州全面推行和落实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任务分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政务服务新环境,助力红河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本通知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聚焦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围绕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进一步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着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一)落实任务分工,稳步推进证明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案》的要求,对照第一批104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完成时限:2021年12月中旬)

  (二)依托省级规程,推进证明事项规范化。州直有关部门要依托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和按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行业(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网上和实体大厅申请受理工作规程,完善办事指南,列入事中事后核查所需要素信息,标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材料,列明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推进本行业(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完成时限:2021年4月中旬)

  (三)强化平台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实施。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要全面推广运用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平台使用的培训、答疑及问题反馈工作,确保各级各部门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用到该平台时能正常开展工作;要持续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采集和应用,依托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快完成本级自建系统的对接,确保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效果;要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网站和业务系统、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完成时限:2021年5月中旬)

  (四)强化日常监管,做好事中事后核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证明事项特点和承诺人信用状况,明确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免于事中事后核查,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做好免予核查事项的日常监管。要针对证明事项不同特点,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方式和核查标准,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要利用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部门业务系统等收集、比对有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确有必要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实地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中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有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要建立部门间、地区间协助核查机制,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惩处。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州直有关部门要牵头建立本行业(系统)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与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强化风险防控,准确把握实施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探索事前信用评估预警和责任保险制度,加强事前风险防控,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提交证明材料。建立完善承诺退出机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得实施告知承诺制。(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我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相关问题,成立“红河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织领导

  组  长:黄碧忠 副州长

  副组长:钟红荘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信访局局长

  徐耀坤 州司法局局长

  成  员:钟雪飞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武永昆 州公安局副局长

  杨  洋 州民政局副局长

  孔跃光 州司法局副局长

  白晓华 州财政局副局长

  胡晓践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渐强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许红岗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胥校生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玉龙 州商务局副局长

  白宏伟 州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段永生 州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陆锦锋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汪  号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太华 州医保局副局长

  王志成 州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陈宏伟 州粮食和储备局副局长

  王 芳 州税务局副局长

  红河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办公室”)设在州司法局,负责日常协调、具体联络等工作。

  (二)工作机制

  1. 建立会议机制

  告知承诺制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解决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有序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为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及时沟通、通报相关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或邀请其他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研究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办事工作效率。

  2. 建立督导调研机制

  告知承诺制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指导,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成效纳入改善营商环境、“最多跑一次”改革、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综合考评范围。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开展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深入基层进行督导调研,促使各地各部门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认真加以贯彻执行,确保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3.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形成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各项任务,不断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遇到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告知承诺制办公室,告知承诺制办公室要做好协调服务,确保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等渠道,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积极宣传典型做法、典型经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加强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业务经办人员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准确、及时、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上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展情况和数据,每月25日前将相关数据上报至告知承诺制办公室。告知承诺制办公室要对各地各部门进行实时督查检查,对上级决策部署认识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对协调层级不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责任不清晰、遇事推诿扯皮等问题,将在全州范围内适时进行通报。

  (三)及时总结成效。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适时认真总结工作成效,2021年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请于6月15日前报告知承诺制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叶薇,3197025),之后的相关工作情况根据告知承诺制办公室要求上报。告知承诺制办公室要加强会商研判、协调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组织交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附件:1. 云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021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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