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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19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2-03
文号
红政办发〔2020〕45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0〕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9〕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践行人民交通为人民、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改革方案框架内,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权责清晰与高效协同紧密衔接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构建安全、便捷、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二、权责划分

  根据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准确把握交通运输行业在全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依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6个方面的中央、省级、州级和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中央财政事权

  中央财政事权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33号文件执行。

  (二)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严格按照云政办发〔2020〕1号文件执行。

  (三)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共同财政事权严格按照云政办发〔2020〕1号文件执行。

  (四)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1.水路。(1)内河高等级航道(长江干线航道除外)。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实施。(2)水上搜救。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实施,省级负责发挥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跨区高度的优势,省以下政府负责发挥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共同履行好水上搜救方面的相关职责。(3)水运绿色发展。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中央、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铁路。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民航。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运输机场相应职责。其中,中央承担运输机场布局、建设规划、政策决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省级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改扩建项目可研审批(增加路道除外),建设、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负责。昆明地区枢纽机场的机场公安事项由省级实施,其他运输机场的机场公安事项由省以下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邮政。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与省以下共同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实施。(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实施。上述综合交通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道路运输管理。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以下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省以下管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以下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城际铁路、支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实施,或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通用机场相关职责。其中,省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中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通用机场的运营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负责;A1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负责;上述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A2级、A3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由省以下负责执行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其中,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以下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同的执行实施。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省级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实施。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六)州级财政事权

  1.公路。(1)国家高速公路。州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统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协调项目概算批复金额中的征地拆迁费到位职责。(2)普通国道。州级承担除由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州级管理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承担州级管理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中央支出、省级支出以外的相应支出。(3)省道。州级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除省级承担外应由州级承担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筹集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除省级财政出资以外的应由州级承担的资金;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应由州级承担的相应支出。(4)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州级承担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省级要求州级承担的相应支出责任。

  2.水路。(1)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2)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州级承担应由州级负责的地方管理水域水上安全监管。(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州级承担应由州级负责的相应支出责任。

  3.铁路。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 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州级实施或由州级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七)州级与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公路领域省以下履职能力建设。公路领域州级与州以下共同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服务等事项。州级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水路领域省以下履职能力建设。水路领域州级与州以下共同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州级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1)其他事项。州级与州以下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物安全保卫职责。(2)铁路领域州级与州以下履职能力建设。铁路领域省以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州级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民航领域州级与州以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服务等事项。州级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邮政领域省以下履职能力建设。邮政领域州级与州以下共同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服务等事项。州级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领域。综合交通领域州级与州以下共同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州级与州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八)州以下财政事权

  1.公路。(1)国家高速公路。州以下承担区域内国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职能,承担区域内超出项目概算批复金额的征地拆迁费。(2)普通国道。州以下承担普通国道公路征地拆迁职责,承担超出项目概算批复金额的征地拆迁费。(3)省道。州以下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征地拆迁职责,承担区域内超出项目概算批复金额的征地拆迁费;承担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除省级、州级支出以外的相应职责和集体组织实施,承担除省级、州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4)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州以下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除中央、省级、州级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1)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州以下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州以下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管、应急处置除中央、省级、州级以外的其余支出。(2)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州以下承担地方管理水域的安全监管和水上搜寻救助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州以下承担支出责任。(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州以下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州以下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中央、省级、州级以外的其余支出。

  3.铁路。州以下承担铁路沿线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和省铁路、国家和省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州以下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跟进、领会把握中央、省级改革的政策动向,在国家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后,根据本方案及时研究制定我州具体落实措施,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界河桥梁、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国际通航河流航道等事项的承接工作。

  (二)严格支出责任。各县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照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州级财政事权的,应由州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安排所需经费,对属于州以下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州以下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下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上级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强化统筹协同。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改革工作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预算编制,完善预算决策程序。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推进规范运行。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相关法规制度,做好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州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红河州财政局与红河

  州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红河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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