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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0-03813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0-10-10
文号
红政办发〔2020〕30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0〕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4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红河州文物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善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文物安全联席会议,组织开展文物安全专项整治。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族宗教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各县市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责任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消防、公安、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各县市应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社会综合治理和文明城市建设等内容,将文物安全、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二、加强文物日常检查巡查

  (一)严格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各县市要针对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文物安全隐患排除、文物安全设施维护、应急演练处置等情况,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巡查,推行第三方抽查暗访、跨区域互查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自查相结合的检查巡查制度。文化和旅游(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整改排除。

  (二)加强文物安全督促检查。各县市应完善文物安全层级督察机制,督促县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巡查;督促县市相关部门在文物安全风险期或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文物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和整治;督促县市相关部门开展常规性文物安全检查。县市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重大文物违法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及时进行调查督办,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

  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一)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关、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始终对文物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二)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惩治法人违法行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四、健全文物安全监管体系

  (一)健全文物安全监管体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业和业余相结合的文物保护机构和群众文物保护组织。建立健全县市、乡镇、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督促县市、乡镇、村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管理员作用,定期进行培训。

  (二)完善文物保护标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需有保护标志,同时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做好“四有”档案工作。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县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五、提高文物安全防护能力

  (一)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快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文物资源密集、专门机构人员短缺的地区,可集中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各县市应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二)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提升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配备消防设施。文物建筑内应配备水枪、水带、灭火器等基本灭火器材;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电气火灾监控。消防水源缺乏的文物建筑群,要结合实际设置消防水池或水箱、水缸保证消防用水。符合条件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消防、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培训,督促以文物建筑为主体的文物保护单位按规定配备灭火设备,持续改善文物建筑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联合消防、公安等部门积极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一项一策”达标建设。

  (三)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各县市辖区内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含非国有博物馆)安全制度要健全,安防设施要达到《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要求,并能及时维护、正常运行。

  (四)完善文物安全应急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完善消防、被盗、反恐防暴、紧急疏散等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组织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按规定开展预案演练活动。

  六、开展文物安全宣传教育

  (一)积极开展文物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市应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节日和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等形式,经常性组织开展面对城乡、社区、学校的文物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适时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成果展。各县市适时组织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成果展,集中展示打击文物犯罪成果,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盗取文物犯罪可耻的意识,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文物。

  七、其他

  各县市每年12月下旬把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加强日常检查巡查,打击文物违法犯罪,健全文物监管体系,提高文物安全防护能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州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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