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7号令)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红合法律服务所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予以注销,特向社会进行公告。
红河州司法局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