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8-05552
信息分类
重大事项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红河州工信委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2-07
信息名称
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春节期间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州盐务管理局、各县市工商信局: 

  当前正值全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推进的关键时期,加之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确保春节期间食盐质量安全和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稳步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抓落实

  春节是食盐销售旺季,也是食盐市场制假贩假的高峰时段,当前又值全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推进的关键时期,食盐市场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增多。各县市要增强“四个意识”,从维护党中央决策权威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确保食盐市场秩序稳定,确保新的盐业专业化监管体制建立过渡期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坚决守住食盐安全底线。对因责任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造成食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市场检查,保证安全供应

  2018年2月10日前,各县市要组织一次食盐市场的全面检查,准确掌握市场的动态,切实消除食盐安全隐患。一是检查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企业。核实企业基本情况(含企业名称、经营方式、销售的食盐品种),重点检查受委托配送食盐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是否转卖转批食盐;食盐批发企业(含分公司)是否按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文件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按规定建立购销记录、是否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证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开展食盐批发、是否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二是检查食盐零售网点、食品加工用盐单位、餐饮用盐单位等终端用户。是否从食盐批发企业或正规零售网点购进食盐、是否索要正规销售票据。依法严厉打击将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盐产品和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盐产品(感官上有异味、碘含量浓度不符合标准等),充作食盐进行销售或食盐终端用户用于食用的行为。三是检查食盐储存和运输条件。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委托配送食盐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严禁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对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整改,情节严重造成食盐质量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四是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生产含有工业盐废渣余料、副产工业盐的企业,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范流程进行处置,防止流入食盐市场。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披露典型案件,公开违法企业“黑名单”,对违法经营食盐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于201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为加强盐业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奠定了法律基础,也是食盐企业依法经营的行为规范。各县市要通过多种平台、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要重点对食盐零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食盐终端用户进行宣传,使其熟知国家食盐专营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误而造成财产损失。此次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县市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2月13日前报州工信委,联系人:任红蓉,联系电话(传真)3732070。

  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