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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十四五”时期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简介

文章来源:红河州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0/11/0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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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红河州“十四五”时期住房保障工作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十三五”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1.棚户区改造完成情况。2016—2019年,红河州累计开工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5.6077万套,已完成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4万余套,完成投资约120亿元。累计争取中央、省级城镇棚户区改造各类专项补助资金24亿元,拉动投资约100亿元,消除城镇危旧房屋面积220余万平方米,盘活土地面积500余亩,新增房源面积30余万平方米,解决建筑业、房地产业及相关配套行业从业人员1万余人,大批棚户区居民实现了“出棚进楼”。

  2.公租房竣工入住情况。2016年以后无公租房建设计划指标,截至2019年年底,历年累计完成保障房建设94125套,其中,廉租住房55437套、公共租赁住房38688套,已分配入住91519套(含预分配1811套),配住率达97.23%,我州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比例100%,居全省前列。累计发放租赁补贴13万户,有效改善了约40万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

  3.2020年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情况。2020年,省政府下达红河州棚户区改造任务数为8400套,涉及10个县市(其中,个旧3150套、蒙自200套、开远500套、建水2100套、弥勒200套、石屏650套、金平500套、河口700套、屏边200套、绿春200套),年度计划投资约10亿元。计划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7400户。项目有序推进。

  二、“十四五”落实“住有所居”的主要思路、发展目标及工作安排

  (一)主要思路和发展目标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构建和谐红河的长远大计,意义重大。为促进红河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顺利实现红河州住房保障规划发展目标,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以城镇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按照“住有所居”的要求,基本解决城镇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农业转移人口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关于新市民住房问题

  1.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的总体安排。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体现统筹兼顾、体现创新驱动、体现绿色增长、体现共建共享”的要求,立足州情,积极适应云南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紧紧围绕实现“住有所居、出棚进楼”的目标,把着力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公平、可持续的住房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住房品质,努力实现住有所居。为进一步推进红河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着力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助推红河州新型城镇化进程,实现让全州人民共同早日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把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解决,建立各级财政保障性住房稳定投入机制,加大面向产业聚集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并把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延伸到乡镇。全州将住房困难“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畴,优先安排配租,对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时做到重点覆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新增最低收入家庭和“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并将每年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1/3用于解决符合租住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家庭。

  2.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和安排。

  加大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落实支持政策,加强市场租赁住房的供应和管理,解决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问题。紧紧围绕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全州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租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

  (三)关于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

  “十四五”期间,全州拟申请(新增计划)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约7.56万套、全州累计实施棚改体量达到20万套(户);拟申请(新增计划)新建公租房2.6万套、全州累计公租房建设体量达到12万套;拟申请年均发放租赁补贴0.6万户、全州累计发放租赁补贴体量达到16万户。预计“十四五”期间,争取上级资金30亿元,争取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30亿元以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投资约150亿元以上。

  政策举措。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统筹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避免顾此失彼,防止形成新的棚户区。2.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力求供给与需求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3.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各地政府对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负总责,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创新融资体制机制,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推动可持续发展。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目标、方式、范围等制度安排和相关政策设计。对各类保障性住房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动态管理。5.提升品质,集约开发。提升居住品质,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实现保障性安居住房建设低消耗、少排放、高质量和长寿命,提升住宅建设品质和居住舒适度。6.以人为本,依法实施。规范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方式,科学合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严格征收管理,充分尊重群众意见,依法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群众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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