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进户籍和出入境管理服务公开>文件公开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须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1/08/27 17:12

浏览次数: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

  申请人范围: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请条件: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治〔2005〕187号)第三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13条: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14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三、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县(市)公安局。

  决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四、申请材料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

  五、办结时限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县(市)区公安局自收到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

  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公治〔2018〕570号)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当日办理。

  六、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3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2003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也可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请。

  (二)受理、审核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三)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九、咨询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材料审核中,对法律法规执行有异议的,向省公安厅咨询。

  2、咨询回复:现场、电话或纸质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无需查询事项办理进程查询

  (三)、监督投诉

  申请人有权对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工作态度蛮横骄纵、向申请人索贿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向申请地公安机关投诉窗口投诉。

  电话投诉:向申请地公安机关投诉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向申请地公安机关投诉网址投诉。

  信函投诉:向申请地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阅读下一篇

国家移民管理局:对非必要非紧急出境事由 暂不签发出入境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