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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贸人员办理出入境通行证须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9/06/21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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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范围

  (一)边境地区的公司、企业;

  (二)边境地区的个体商户。

  公司、企业、个体商户申请办理边贸出入境通行证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新增雇用人员或备案期限到期的,报备单位要重新登记备案。对不再从事边贸活动的,报备单位要撤销备案。

  二、申请备案

  (一)公司企业申请备案须提交的备案材料:

  1.公司企业申请书;

  2.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3.边境地区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4.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5.责任状;

  6.公司企业出入境人员登记备案表;

  7.公司企业出入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雇用合同、住房证明(房产证、住房租赁合同、长期租住旅馆证明、居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

  (二)个体商户申请备案须提交的备案材料:

  1.个体户登记备案申请表;

  2.边境地区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3.个体户业主及其携带亲属或雇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或雇用劳动合同、住房证明(房产证、住房租赁合同、长期租住旅馆证明、居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

  注:对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个体户可以携带的亲属必须是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亲属或雇工各不超过2人。

  三、办证流程

  已登记备案的公司企业人员和个体商户,由本人到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一)提交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2.《云南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居民身份证;

  4.边境贸易登记备案证明;

  5.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派遣证明。

  (二)交纳办证费用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申请人可采取刷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边贸类《出入境通行证》每证50元。

  (三)领取证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采取免费快递的方式将制作好的《出入境通行证》邮寄给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在受理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准确填写邮寄地址、收件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四、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批签发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温馨提示:

  1.公司企业、个体商户要保证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和人员情况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通行证、出售出入境通行证的,严格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2.公司企业、个体商户要保证本单位派遣人员不从事与申请事由不相符的活动,一经查实,取消该公司企业或个体户报备资格。

  3.原备案人员已不在本单位工作或不再从事边贸活动的,公司企业、个体户业主要及时将该人员所持的有效《出入境通行证》收回,交原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4.需要提交的各类申请表可到当地公安出入境接待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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