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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申请须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8/06/2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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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普通护照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向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手续

  (一)内地居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制证照片(受理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的可不提供)。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2、填写完整且含申请人近照(该照片可为非制证照片)的《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二)指纹采集

  对十六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机构无法判断的,申请人应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在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受理机构换发护照、补采指纹。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须本人提出普通护照申请,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加注、换发、补发和失效重新申领

  (一)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制作。

  1、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办理姓名加注,申请人应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对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在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有效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二)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相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对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按照新申领派员护照的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1、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2、因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四)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因过期失效,可以重新申请普通护照,应按照首次普通护照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相关材料。

  (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普通护照的,可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应按照首次普通护照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五、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普通护照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进行核查的,调查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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