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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红政发〔2018〕34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委编办

发布日期:2018/08/0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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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蒙自市、河口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20号),结合红河州实际,现就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改革试点成熟做法,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助力新动能成长,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清理规范各类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来,根据实际分别采用“直接取消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等适当管理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综合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在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由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经批复上海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在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适用。根据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经对照梳理,红河州纳入此次“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事项为91项(见附件)。

  三、改革重点

  (一)直接取消审批(共3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有关经营活动。

  (二)由审批改为备案(共1项)。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有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有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共20项)。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四)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共35项)。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标准模板的要求,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标准化,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要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培养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

  (五)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市场准入管理(共32项)。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依法规范审批,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六)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探索完善监管措施。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采取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七)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信用红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有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要尽快完成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八)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依法依规可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的,要坚决落实。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要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四、方法步骤

  (一)调研准备阶段(2018年3月19日至4月30日)。结合工作实际,展开前期调研,切实摸清底数,为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5月2日至11月30日)。拟定印发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个旧市、蒙自市、河口县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认真对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逐项提出改革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一项一项抓落实,确保改革事项贯彻落实到位。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全面总结评估“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巩固提升“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州编办、州工商局、州政府法制办具体牵头做好改革推进、组织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工作。州、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会同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细化分解任务,及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要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进行,形成互为依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州级各有关部门和个旧市、蒙自市、河口县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梳理明确办理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制定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尤其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做法。

  (二)积极探索创新。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要敢为人先、积极探索,打造“证照分离”改革“新高地”,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州、县市有关部门在破除旧观念、旧体制上要更加自觉主动,凡是有利于就业创业,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有利于激发有效投资,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利于增进群众福祉的,都要勇于改革探索。要大力支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帮助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改革试点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坚持依法推进。州级各部门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州政府法制办要对照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加快推进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立改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

  (四)加大督查力度。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季报制度,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个旧市、蒙自市、河口县和州级相关部门于2018年8月2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将改革推进情况报州政府督查室,同时抄报州编办(州政府审改办)、州工商局、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办、州工商局、州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州政府督查室加大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督促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州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评价考核问责办法,加大评价考核问责力度。对工作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改革、刻意刁难市场主体的部门和人员要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1.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2.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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