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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抓好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委编办

发布日期:2018/07/0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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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根据省政府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函〔2018〕17号)、《红河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决定的通知》(红政发〔2018〕30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将落实《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将政府门户网站与云南省机构编制网公布的全省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建立链接向社会公布,链接地址为“qingdan.ynbb.gov.cn/zm”。各级政务大厅也要尽快将本级政务大厅门户网站与云南省机构编制网公布的全省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建立链接,并在政务大厅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布全省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广泛宣传我省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提高公众知晓率。各乡镇(办事处)要在为民服务中心显要处张贴清单,各级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熟知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召开媒体联席会、工作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群众和企业更广泛知晓清单内容。州、县市政府新闻办要安排专题宣传,欢迎社会各界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关心关注“减证便民”行动的社会人士发挥监督作用,切实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建立链接及公布情况请于6月19日前报州政府审改办。省、州政府审改办将对各级各部门公布情况进行抽查。

  二、抓好贯彻执行,管好用好“清单”

  (一)抓实各行业系统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的管理运用。各县市、州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决定》要求,坚决落实文件规定取消的356项证明材料,梳理形成本地区、本部门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取消证明材料清单,即刻对行政职权、公共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和办事指南涉及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整,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办事业务时,不得再向行政相对人、服务对象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材料。

  (二)抓实基层保留的开具证明材料清单和各行业系统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的管理运用。对保留的证明材料,由索要部门(即州级相关部门)逐项制作全州通用规范的证明材料样本,供开具部门参考使用。2018年6月26日前在基于互联网的网站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布,确保长期有效,方便群众和企业使用,并将证明材料样本投送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同时将样本报州编办(政府审改办)备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利用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健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通过实行证明清单管理、网上自助办理等措施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真正做到减证便民。对群众和企业在外地办事确需我州出具的证明材料,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不能因为取消证明材料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更不便利。《决定》公布的全省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只减不增,各县市、州级各部门需要调整证明材料清单的,报州政府审改办汇总调整意见,并请示省政府审改办同意后,提请州、县市政府审议通过,方可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抓实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管理运用。对于公布的50项基本证照凭证能证明的事项,州内各部门、各行业不得再向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要求出具证照凭证以外的证明,电子证照凭证的效率和证照原件、复用件“同证同照同效”,不得强行向群众、企业索要证照原件。对列入《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基本证照凭证事项,政府部门必须承担向当事人开具证明的义务,并且不再收取费用。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实现信息互认,通过信息共享,减少群众和企业办事的难度,实现各级政府部门的精准服务。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大精简证明材料力度。州政府督查室要将贯彻执行《决定》纳入督查计划,结合“放管服”相关督查抓实督促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州发改委、州编办(州政府审改办)、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要适时抽调专人组成巡查组,对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执行情况,开展不定期明察暗访。各级编办(政府审改办)要运用第三方力量、各类媒体的现有平台,对贯彻落实有关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情况进行网上意见建议征集和第三方评估。对有关部门在履职尽责中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供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的,贯彻落实不彻底、事后又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相关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情形予以通报并追究单位领导、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严肃问责。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决定》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州政府审改办反映。

  各县市、清单中涉及的州级各有关部门务必于6月26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州编办(州政府审改办)。

  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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