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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审计局对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公示(2022年第24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2/10/17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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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红河州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2年10月17日起,对州审计局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审计决定、专报等审计结果文书,揭示问题涉及石屏县、屏边县、泸西县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农业农村局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为全面真实了解掌握审计事项相关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对上述3个县人民政府、4个州级部门及农业农村局所属有关单位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间州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文书所揭示问题的审计整改情况;4个州级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涉及的审计查出问题的牵头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二)内容:1.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情况;2.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机制情况;3.审计整改的落实情况;4.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结果公告情况;5.其他需要关注的情况。

  二、现场审计时间

  自2022年10月17日起,预计现场审计工作时间45个工作日。

  三、审计人员

  ​审计组组长:李  锦

  主  审:杨  帆

  审计组成员:赵洪伟、杨礼良、张虹霞、普发俊、

  赵学敏、马洁明、代  晔、孙兴周、李  军

  审计组联系人:李  锦

  四、审计工作纪律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五、监督审计工作方式

  州审计局监督电话:0873—3732294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审计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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