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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审计局关于对红河州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公示(2021年第20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1/09/06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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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红河州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1年9月1日起,对红河州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为全面真实了解掌握审计事项相关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州棚投公司2020年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至审计日止。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有关工作职责,推动我州棚户区改造投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程序的规范性,重大经济决策内容的合法合规性,重大经济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三)体制、机制情况,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四)融资规模、融资合作情况,融资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及效益性情况;

  (五)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重要商品采购、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现场审计时间

  自2021年9月1日起,预计现场审计工作时间30个工作日。

  三、审计人员

  审计组组长:李孝敏

  审计组成员:李润溪 白永亮 张德文

  审计组联系人:李孝敏

  四、审计工作纪律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五、监督审计工作方式

  州审计局监督电话:0873-3732294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审计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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