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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审计局关于红河综合保税区仓库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公示(2021年第19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1/08/27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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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红河州审计局2021年审计项目计划》,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1年8月27日起对红河综合保税区仓库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进行审计。为全面真实了解掌握审计事项相关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对红河综合保税区仓库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从立项至竣工决算期间建设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对重大问题将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并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内容: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2.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4.建设用地报批及征地拆迁情况;5.项目环境保护情况;6.项目建设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7.工程竣工决算情况;8.其他审计事项。

  二、现场审计时间

  自2021年8月27日起,预计现场审计工作时间90个工作日。

  三、审计人员

  审计组组长:张庆

  审计组成员:何仕华、刘忠祥、卓娅珍

  审计组联系人:张庆

  四、审计工作纪律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五、监督审计工作方式

  州审计局监督电话:0873-3732294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审计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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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河州2020年州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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