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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审计局关于红河县勐甸水库建设项目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公示(2021年第18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1/07/07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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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红河州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1年7月6日起对红河县勐甸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的红河县勐甸水库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为全面真实了解掌握审计事项相关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对红河县勐甸水库建设项目从立项至2021年6月30日的建设经济活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重大问题将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并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内容: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2.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4.项目征地拆迁移民情况;5.项目环境保护情况;6.项目建设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7.其他审计事项。

  二、现场审计时间

  自2021年7月6日起,预计现场审计时间为72个工作日。

  三、有关情况反映

  审计期间,若有需要反映的事项,可直接向审计组反映。所反映的情况,审计组将依据审计职权范围在审计期间进行核实、处理、回复,并对反映的情况和反映组织(个人)依法保密。

  四、审计人员

  审计组组长:白云杰

  审计组成员:张庆、黄富平

  审计组联系人:白云杰

  五、审计工作纪律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六、监督审计工作方式

  州审计局监督电话:0873-3732294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审计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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