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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红河州2019—2020年度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清单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文章来源: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4/06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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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和《红河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通知》要求,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抓好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现将我局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工作总体推进情况

  根据《红河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清单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双随机”监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3个方面问题高度重视,对照整改要求,逐项认真进行整改,各项问题整改取得实效。

  二、整改情况及结果

  (一)“双随机”监管落实方面的整改情况

  1.州市场监管局整改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4月21日我局召开红河州州级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红河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州级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26个部门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共计55人参加会议。会议就有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一是共同研究制定《红河州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2020年度红河州市场监管领域州级相关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的规定: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和实施办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州级相关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要求,为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要求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领和编制工作,认真认领、制定好《红河州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2020年度红河州市场监管领域州级相关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于2020年4月25日前将纸质版、电子版的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计划报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二是学习贯彻好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监管数据共享工作方案。各单位与上级部门对接,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云南)作为全省统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2020年6月按时做好部门联合抽查“执法人员库”建设。

  2.县市级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务必于2020年4月25日前成立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市级联席会议制度。

  二是要求各县市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有关部门认领、编制《  县市级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度  县市市场监管领域州级相关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于2020年4月25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计划报州级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备案。

  三是各县市相关部门于6月底前建立部门联合抽查“执法人员库”,确保部门双随机监管工作顺利进行。为开展好2020年度红河州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奠定基础。

  四是各县市整改情况分别于2020年6月25日和12月5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3.2020年双随机工作开展情况。2020年我州13县市和州级25个成员单位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开展部门双随机抽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经省级考核,红河州双随机抽查工作得分90分,达到省级考核要求。

  (二)“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整改情况

  一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62号)精神,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红河州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8〕55号),全面推开我州“证照分离”改革,突出照后减证。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对国务院明确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探索推进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州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20〕8号)要求,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结合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我州已开展的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实际,逐项对照中央层面和我省地方层面设定清单执行,深化“放管服”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加快推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建设。

  州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负责承接相应的授权或委托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同时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自贸办)备案。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在全州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截至2020年12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累计新增市场主体1285户,涉及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累计市场主体1185户。涉及需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2279件,其中,直接取消审批259件、审批改为备案520件、实行告知承诺502件、优化审批服务998件。

  (三)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的整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务服务线上线下统一融合,已于2020年10月立行立改,按照相关要求更正办事指南和线上公示的服务对象内容,其服务对象为: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三、下一步整改措施和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完善工作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将继续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督促13县市和州级25个成员单位开展部门双随机、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按照州政府“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推进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抓好中央、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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