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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08/3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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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完善高龄津贴政策落实发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精准、及时、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州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定义

  高龄老人津贴是指政府定期给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津贴。

  二、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具有云南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三、发放标准

  80—99周岁高龄老人,原则上不低于5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原则上不低于300元/人/月。

  四、完善高龄津贴审核审批程序

  髙龄津贴发放以户籍地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民政办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办理,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提供高龄津贴“全市通办”服务。

  五、精准做好高龄津贴资金发放

  自2021年1月起,全州高龄津贴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20日前发放上月高龄津贴,并于高龄津贴发放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发放情况。每月10日前,乡镇(街道)民政办将本辖区内上月高龄老人新增、死亡、户口迁移、升级、暂停等异动情况汇总上报县市民政局,每月15日前,县市民政局汇总、审核并经大数据比对后,最终确认发放对象和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到高龄老人银行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云南省某某县市(区)某年某月高龄老人津贴”。

  六、建立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和核查工作机制

  (一)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当本着高效、便民、负责的原则,依托辖区老年人户籍基础信息,通知村(社区)负责民政事务的工作人员对年满80周岁的老人,进行提醒,并帮助本人或家属申请高龄津贴,防止遗漏。

  (二)各县市民政局内部要加强养老、救助、规财、殡葬等业务数据共享,各业务科(股)每月掌握的人口死亡数据要及时进行整合,并加强数据之间的比对,对问题数据要及时核实;对乡镇(街道)民政办上报的新增、停发人员信息要及时校准发放人员台账。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高龄津贴民政归口管理体制。

  (二)自2021年第二季度起,各县市民政局于每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高龄津贴发放情况(详见附件)及拨付款回执单报送州民政局,联系人: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郭红,联系电话:15825229533,邮箱:530374740@qq.com。

  附件:云南省月度高龄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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