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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指南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02/23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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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实施机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四、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备案登记程序

  1.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2.依法登记和备案管理。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五、申请材料(样本)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此申报材料样本为指导性,各县市可结合工作实际加以修改或增补)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居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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