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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红河州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0/07/1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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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州民政局(代章)

2018年12月17日 

  红河州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红办发〔2018〕121号)和全州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筹协调推进我州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各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统一领导实施全州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州委、州政府成立了由一名副州长任组长的红河州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抓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牵头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分别制定专项清理方案,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审核业务主管单位报送的社会组织摸排情况和清理意见,督促业务主管单位按时限完成清理任务,并将该项任务清理完成情况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所属社会组织所有清理内容的摸排,提出清理意见。分项报送对应的牵头单位审核,并按核准后的清理意见抓好落实。如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不是同一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在商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州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委负责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清理规范工作,将摸排情况、清理意见分项报送牵头单位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全面清理核查社会组织。清理范围主要包括全州各县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协会、学会、商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校友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核查内容主要是组织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金、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情况。结合清理规范工作,开展一次社会组织集中检审,全覆盖、无死角,逐个逐项调查核实社会组织现状,依法依规及时完善、变更、确认相关登记信息,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公布清理核查结果。建立覆盖全州各县市的社会组织信息动态数据库,完善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州级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及时依法清理“僵尸”和非法社会组织。对列入清理名单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清理,对名存实亡、长期未开展活动的 “僵尸”社会组织,采取依法撤销登记、督促办理注销手续、限期整改重新纳入日常监管等方式及时进行清理。对于内部治理混乱、活动不正常、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督促及时予以注销。对违反登记条例擅自设立、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各级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排查,以及列入清理范围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变更、撤销等工作。(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各州级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 

  (三)严格依法处置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视情况予以行政处罚,直至依法撤销登记。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建立健全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加强综合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州级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 

  (四)严格依法审核规范社会组织名称。严格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名实一致审查。严禁超越权限和管辖范围审核社会组织名称,重点整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滥设立、乱命名等问题。开展存量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自检自查,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通过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管理机关依职权变更和撤销行政许可等方式坚决予以纠正,从源头上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州级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 

  (五)加快推进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6〕124号)精神,严格按照机构分离、职能分离、资产财务分离、人员管理分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的要求,抓紧完成第三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委编办、州直机关工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局、州商务局、州审计局、州财政局、州外办、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工商联、各州级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 

  坚持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准确判别各类社会组织的机构属性,属于由民政部门登记的,依法登记、依法自治,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属于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重新界定范围明确职责,从严控制机构规模。对不符合改革方向、不符合管理规定的编制职数一律核销收回,按照不确定规格、不核定编制、不核定职数的原则,退出机构编制管理范围,不再予以保留。(牵头单位:州委编办;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审计局、各州级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 

  (六)厘清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职能边界。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去行政化要求,全面梳理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以外,剥离各类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现有的行政职能,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调整处理的具体意见,一律不得再交由各类社会组织承担。对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有关职能,制定清单目录做好转移承接工作,由主管部门落实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牵头单位:州委编办;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州级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门) 

  (七)推进社会组织优化整合和功能提升。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鼓励引导业务范围相同、会员组成相似的社会组织合并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避免无序竞争。加大公共服务、财税、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各州级业务主管单位;责任单位: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 

  (八)开展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问题自检自查。按照《中共红河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红组通〔2017〕18号)有关要求,结合清理规范工作,开展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问题自检自查。督促仍有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的社会组织及时进行换届、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经批准兼职的。一律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严格执行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有关规定。(牵头单位:州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州级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 

  (九)取消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财政直接拨款。对各级财政出资和供养划拨经费的社会组织进行认真清查,进一步改革规范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除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外,严格执行2018年起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财政直接拨款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财政资金使用规定、不属于财政支出范围的,一律取消。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州性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州级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 

  (十)加强社会组织使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强对社会组织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建立完善配套制度,确保社会组织正常运行和发展(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审计局、各州级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全部清理腾退,确因特殊情况占用的,报行政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核准。(牵头单位: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各州级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 

  (十一)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红政发〔2018〕26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收费管理的要求,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清理各类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对会费以外的其他收费进行审核,取消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督促会费结余较多的社会团体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对确有困难的会员减免会费。(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州级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启动阶例2018年12月上旬—2019年1月上旬)。成立红河州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以领导小组名义向各地区各部门下发《红河州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方案》。 

  (二)全面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1月上旬—2019年2月上旬)。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按照本方案赋予的职责职能,全面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并抓好跟踪问效和指导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派出工作组对清理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2月10日—2019年3月25日)。牵头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清理方案分工分别开展检查验收,各牵头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形成总体清理规范工作报告上报州委政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快领导。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定期报送清理情况,把清理规范工作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责任追究,根据州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州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各级政府为本地区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压实责任。各牵头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每月25日前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清理规范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各牵头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尽责,严重缺位或态度不积极不主动、查纠不到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社会组织,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三)强化保障,加强宣传。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组织关注度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做好风险预案,确保如期完成任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为清理规范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新闻单位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载体,切实做好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清理整顿的结果分别报送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州委组织部、州民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委编办、州财政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县市比照本方案,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进一步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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