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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红河州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8/19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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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现将调整完善后的《红河州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红河州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21〕2号)精神,加强全州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完善红河州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州委、州政府领导下,研究拟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推进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其他救助帮扶之间,以及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督导推进全州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州民政局、州委宣传部、州委政法委、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审计局、州国资委、州市场监管局、州统计局、州乡村振兴局、州信访局、州医保局、州政务服务局、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总工会、州残联、州红十字会、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红河调查队、人民银行红河中心支行、银保监红河分局等33个部门、单位组成,州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各1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民政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红河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红河州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红河州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张  珺  副州长

    副召集人:冯  挺  州政府副秘书长

    ​      赵  力  州民政局局长

  成    员:州委宣传部、州委政法委、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审计局、州国资委、州市场监管局、州统计局、州乡村振兴局、州信访局、州医保局、州政务服务局、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总工会、州残联、州红十字会、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红河调查队、人民银行红河中心支行、银保监红河分局各1名分管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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