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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红民发〔2020〕70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02/23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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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红河州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红政发〔2015〕14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民社救〔2016〕8号)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低保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5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32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低保补助水平安排

  (一)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维持2019年水平。

  (二)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按分类施保的档次确定,各县市综合测算低保资金筹集量与低保保障人数后,分析研判确定A、B、C三类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州级指导意见:A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375元/人·月,B类和C类维持2019年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和提高补助水平工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州级制定标准,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标准。

  (二)迅速行动,按时完成。各县市要加强同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精细测算全年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需求量,并确保县市本级按照上级政策足额配套到位,最迟5月31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标和提高补助水平工作办理,新公布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红河州民政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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