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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在乡镇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并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红民发〔2020〕47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0/11/2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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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工作论述和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兜住民生底线,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5〕68号)和《云南省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办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云民社救〔2019〕39号)精神,现将在乡镇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加强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工作要求,以有效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强化贫困人口兜底脱贫,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防止脱贫群众返贫,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

  二、在乡镇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

  各县市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根据乡镇常住人口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并制定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制度。各乡镇要按季度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使用和绩效情况,适时给予补充。

  三、临时救助政策措施

  (一)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家庭或对象。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爆炸等意外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二是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三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困难的低保家庭或特困供养对象;四是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2.支出型贫困家庭。一是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帮扶资金后,自负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贫困低收入家庭;二是因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后,自负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贫困低收入家庭。原则上,支出型贫困家庭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年度相应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扣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刚性支出。

  3.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入院治疗后,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社会帮扶后,个人承担的部分,一般按自然年度内计算。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乡镇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一般按所在县市级上一年度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的50%内确定,最髙不超过上一年度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同一家庭因同一事件原因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每年最多只能申请两次临时救助。若经乡镇实施临时救助后,仍难以缓解申请对象困难情况的,乡镇民政部门视情况上报到县民政局按照县市级审批额度范围内进行临时救助。

  (三)审核审批程序

  针对不同的临时救助类型,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时效性和公平性。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要积极运用“先行救助”方式,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乡镇应在主动发现或申请受理后的1至3日内,对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调查核实时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立即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提交材料后5日内予以审批,并直接予以先行救助。急难情况缓解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要在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各环节工作要求,精简办事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

  乡镇临时救助由乡镇主要领导负责签批,乡镇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并建立临时救助台账。

  四、资金管理

  (一)使用性质。临时救助是对符合救助条件对象的临时生活性救助,临时救助金要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严禁发放过节补贴、干部慰问金等“红包式”补助,不得用于购买商业保险。

  (二)筹集方式。各县市应在乡镇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专账”,与乡镇其他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县市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加强与县市财政局衔接,从本县市筹集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下拨一定资金额度给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

  (三)发放方式。临时救助采取社会化发放或“一卡通”发放。急难型临时救助因情况特别紧急的,可采用现金方式发放,由授领人或委托人当面签收,同时经过2名以上乡镇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将纸质单一并存入档案。

  (四)监督管理。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民政与财政部门核对账务,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完成后要及时记账,同时乡镇民政要做好临时救助台账,并上报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应不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以上事宜,请各县市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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