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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精准施保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0/02/1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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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民政局:

  2018年以来,通过“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动态管理”“回头看”等工作措施,有效解决了以往的“错保”“漏保”“关系保”“人情保”“轮流保”等乱象,低保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但也出现了部分地区农村低保对象大幅度减少的情况。截止2019年3月,全州农村低保在保对象14.62万人,保障人口占全州农业人口4.01%,远低于全省平均值7.43%。通过对全州各县市低保保障数据与扶贫、医保、残联等部门有关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并召开重点县“错保”“漏保”分析研判会,以及对各地低保工作进行抽查,发现各地仍存在工作推进不均衡、办理程序不规范,不同程度存在“漏保”“错保”以及工作不严不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精准施保工作,切实履行好民政部门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职责,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全面排查“漏保”清理“错保”

  (一)对照政策,排查“漏保”。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推进阳光低保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将整治“漏保”问题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实行整户施保;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年老家庭无劳力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各县市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抓好统筹,使农村低保覆盖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组织力量全面排查到位,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坚决杜绝因生活困难导致冲破社会底线的现象发生。

  (二)全面核查,杜绝“错保”。全面落实低保政策,及时清理“死亡保”对象、经济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低保对象和长期在外务工青壮年等低保对象。一是突出信息手段,“人防+技防”并举,充分利用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并结合与扶贫、公安、住建等部门之间数据比对信息资源,同时发挥乡镇干部、村级民政协理员、驻村工作队员、村组干部等工作力量,对当前在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进行全面清理。二是严格落实定期复核机制。认真落实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核制度,跟踪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定期开展复核工作,重点保障户(A类)每年复核1次,基本保障户(B类)每半年复核1次,一般保障户(C类)每季度复核1次。

  二、严格规范程序,推进“阳光低保”

  (一)严格执行审核审批公示制度。一是规范程序。严格执行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和审核的主体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把好对象认定关,彻底改变低保对象“指标控制”的惯性思维,严格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同时,坚持“严进、严出”,做到步步有痕迹、环环能倒查。二是坚持公开公示。落实好低保审核审批环节的张榜公示和长期公示(除未成年人或艾滋病患者外),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规定公开低保对象姓名、居住地址、享受低保金数额等信息,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更新,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充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

  (二)严格落实近亲属备案核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云南省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云民社救〔2017〕21号),对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由县级民政部门实行100%入户核查,同时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近亲属”。对其他公职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参照执行。对备案低保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组织入户核查、核对,及时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坚决杜绝各类“关系保”“人情保”问题。

  (三)切实做好低保投诉举报和快速处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推进阳光低保的若干规定》(云民社救〔2018〕33号)和《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推进阳光低保的若干规定》(红民社救〔2018〕17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全州阳光低保、规范管理工作成效,通过政务网公开、政务大厅发布、宣传专栏公示等形式公布各级低保投诉举报电话,确保各乡镇、各村组张贴有各级民政投诉举报电话,切实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定期登录云南省低保投诉举报网络平台,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受理、核实及答复处理等工作。同时,要妥善做好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舆情、信访处置,保持高度政治敏锐性,对各类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舆情要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第一时间反馈答复,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三、树立严实快准的工作作风,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一)严守纪律规定。农村低保金属于民生资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是“高压线”,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确保资金安全。一是严格低保金按月发放。严格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流程,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社会化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迟滞。逢元旦、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安排发放低保金。二是对挤占、挪用、套取低保金等违纪违法现象,既要严加防范,也要严肃查处。三是要将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州、县两级民政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低保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二)坚持从严从实。低保工作事关群众冷暖,事关困难群众温饱问题,必须要做好、做实。各县市民政局要以“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为契机,狠抓基层作风建设,围绕“突出治理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实地核查,提升整改实效”工作要点,以严的要求、实的举措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力戒搞形式、走过场。

  (三)做到快速高效。群众的事情无小事,各级民政干部要树立“慢作为”就是“不作为、不担当”的工作理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对上级安排的任务和下达的政策文件,要及时安排部署,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困难群众递交的低保申请和诉求,要热心对待,及时帮助解决,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认真答复;对群众投诉或举报,要及时了解情况,迅速处理问题。

  (四)精准认定对象。严格把握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低保对象认定基本条件,精准认定低保对象。一是严格履行入户调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理的农村低保申请必须100%入户调查审核,未经入户调查不得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确定为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低保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必须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对民政系统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干部成员亲属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必须100%入户调查。二是严格实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要按照政策宣讲、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流程进行,对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要重新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三是严格实行逢进必核。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必须授权通过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经核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四、明确时限要求,限期纳入保障

  一是认真摸底排查,掌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等重点排查对象情况,逐一比对核查,逐一记录审核审批情况,定期汇总分析研判,防止“漏保”“错保”。二是要积极稳妥地加快工作进度,对新识别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要及时纳入保障,做到申请一个、核对一个、审批一个、录入一个,不能将部分已排查出来预纳入保障对象堆存审批,要确保所有符合保障对象5月25日前全部录入系统。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加强与扶贫、残联、医疗保障等部门协调,精准落实政策,确保程序不减,工作不乱。三是加强督促落实。州民政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一旦发现存在工作推进缓慢,工作无进度,或堆积大量符合保障的对象长时间未进行审核、审批和录入的情况,视为“慢作为、不作为、不担当”,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各县市工作情况请于5月27日前报州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红河州民政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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