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民政信息公开>社会救助信息

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红民发〔2019〕37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6/03 15:10

浏览次数:

各市县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红河州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红政发〔2015〕14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民社救〔2016〕8号)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19〕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1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2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19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732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418元/人·月,三档(其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88元/人·月,三档(其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予补助。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提高补助水平安排

  (一)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30元。

  (二)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40元。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和提高补助水平工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指导标准,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在脱贫攻坚期间,兜底保障对象享受农村低保分类施保中A类补助水平,A类补助水平确定为:A类保障对象年补助收入不低于省政府确定贫困户退出人均纯收入,确保兜底保障对象收入达标,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全面有效衔接。(例如:2018年贫困户退出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为3500元/年,农村低保A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人均不低于292元/月)。

  (二)加强汇报,按时完成。各县市要加强同财政、扶贫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6月底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标和提高补助水平工作,新公布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红河州民政局

  2019年5月27日

阅读下一篇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行动中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