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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文化旅游行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020年8月修订)

文章来源: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0/12/23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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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文化旅游安全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我州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重大文化旅游安全事故,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事故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负面影响,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旅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原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文化和旅游部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涉文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重新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以人为本、协调配合;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属地救护、就近处置;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任务

  (一)州文化旅游安全突发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以州文化旅游局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局直属单位、科室(队)负责人和各县市文化旅游局局长为成员的州文化旅游安全突发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文化旅游局市场管理科,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州文化旅游安全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

  三、本预案适用于我州境内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应急响应和较大以上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处置

  (一)文化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人员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网吧、影院、印刷企业、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

  3.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二)文化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9人或旅游者重伤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四、文化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一)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

  (二)保护现场。在公安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三)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州、县市文化旅游局报告。县市文化旅游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州文化旅游局报告,州文化旅游局根据事故等级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文化旅游厅报告。

  (四)及时抢救。有伤亡情况的,按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及时通知所属工作单位及家属;并及时通知卫生医疗部门,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救护工作。

  (五)重点处置。对文化旅游市场行政管理或综合行政执法、经营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的,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原国家旅游局《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进行处理。

  五、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救援机制

  (一)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文化旅游企业发生突发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后,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县市文旅局及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受灾者提供紧急救援。州、县市文化旅游局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党委、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文化旅游企业发生疫情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人员活动的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人员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文化旅游企业要积极安排好人员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文化旅游局报告情况。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认为传染病病例后,州、县市文化旅游局与文化旅游企业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和救治工作。

  (三)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景区(点)、农家乐餐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应立即向州、县市文化旅游局报告,并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县市文化旅游局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向上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报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相关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当发生有人利用旅游之机进行邪教或其他反动宣传时,各文化旅游企业应及时报告州、县市文化旅游局和公安部门,并及时予以制止,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六、旅游安全事故处置报告

  (一)及时上报。发生文化旅游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坚持及时报告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二)紧急救援。在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网吧、影院、旅游景区、饭店、旅行途中或其他场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报告人或报告单位应以最快速度向110、119或120报案,请求紧急救援,除向当地消防、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告外,同时向州、县市文化旅游局报告。有组织接待的旅游团队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接待单位应以最快速度向110,119或120报案,请求紧急救援,并向当地消防、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同时向组团单位报告。

  (三)逐级上报。县市文化旅游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以传真、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立即向县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上报州文化旅游局,州文化旅游局按事故等级及时上报省文化旅游厅、州委州政府和相关部门。

  (四)文化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护照号码及其接待单位和事故有关单位;

  4.对事故原因方面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五)事故处理后的书面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原因及经过;

  2.事故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应;

  6.事故的遗留问题及其他。

  七、信息发布与通报

  对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经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政府统一发布;重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州、县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州、县市文化旅游部门报告。

  2.事件发生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接到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县市政府和县市文化旅游局报告。

  3.县市文化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对较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州文化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州文化旅游局及时向州委、州政府、省文化旅游厅及州应急管理局及时报告。

  4.对于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县市文化旅游局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应督促全县市各文化旅游企业会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发生较大以上中毒事故,应及时逐级上报。

  5.伤亡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依法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姓名、性别、年龄,并进行登记。有死亡事故的,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遗物必要时做好法医鉴定。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

  6.属于入境人员的伤害事故,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各级党委、政府和州、县市文化旅游局,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协助配合其开展救援工作。

  八、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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