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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红河州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3/05/0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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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省科技厅印发了新修订实施的《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云科规〔2023〕2号)。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理解有关内容,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十四五”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企高质量发展的文件,为加强高企源头培育力度,完善和优化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梯次培育体系,引导入库培育企业尽快成为高企,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坚持“宽进严出”、“快速出库”、“降低资金风险”的原则,对条款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放宽入库条件。新入库条件修改遵循“自愿入库”原则,以做大、做多培育库为目的,吸引更多自愿成为高企的企业先入库进行培育,较原办法极大扩充了高企后备资源:一是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经申请可直接纳入培育库;二是将需重新认定的高企(包括中断后再申请高企)经申请可入库培育;三是省外国家高企、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滇设立的科技型企业直接纳入培育库;四是针对不属于上述企业类型的放宽入库条件:申请入库企业只要符合省内独立法人资质、主要产品(服务)不属于限制类,无重大违法及失信等违规行为就可入库参与高企培育。

  (二)优化工作流程。新办法一是落实“放管服”要求,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分批备案入库”,简化入库流程,删除原办法中报送纸质材料的要求,企业入库只需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申请书即可;二是删除原办法中专家评审环节,明确入库采取备案制,由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审核和推荐备案工作,省科技厅颁发入库企业编号;三是强调当年出库企业必须在库培育5个月以上。

  (三)实行“分段”奖补。新办法对首次入库企业支持奖补资金总额5万元,进行“分阶段补助”:一是企业入库当年出库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支持;二是企业入库时达到符合技术领域、有授权专利、有研发经费投入3个关键培育条件的,给予2万元奖补资金支持,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企认定的,再给予3万元奖补资金支持;三是企业入库时未达到3个关键培育条件,但通过培育三年内通过高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四是明确奖补资金须用于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培、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五是需重新认定的高企(包括中断再申请高企)入库培育后获得认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奖补资金,避免重复奖补情况,但可以享受本办法的其他支持政策。

  (四)优化完善培育体系。新办法创新、集成了省科技厅现有的部分支持政策:一是省科技厅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联合入库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入库企业与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到位经费15万元以上的,报省科技厅备案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特派员对高企培育的加持作用;二是对规模以下入库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企业申报享受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还原数(按加计扣除比例还原)的10%进行相应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三是鼓励使用创新券,将科技型企业享受科技创新券的范围扩大到入库培育企业;四是支持入库企业单独申报或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五)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与服务。一是强化入库企业诚实守信主体责任,补充了企业申请入库培育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二是强化入库企业违规违法行为惩戒机制,强化奖补资金的风险管理措施,明确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入库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并追缴所获得的奖补资金;三是强化服务,要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向入库企业提供相关精准化辅导服务和业务指导培训。对备案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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