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各交易市场主体:
我州2016年12月29日印发的《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办法》(红公管发〔2016〕2号)于2021年12于31日到期,因实际工作需要,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进行了适当修改完善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的《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办法》(附后),经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2021年11月19日第十四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延期使用,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其交易保证金(含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土地及矿业权出让保证金等)统一由招标人(含采购人、出让人等,下同)(以下简称“业主”)委托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集中管理。
第三条 业主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含集采机构下同)须在提交项目进场登记时,委托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代收代退授权书》(附后)。
第四条 业主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出让公告、拍卖公告等)中载明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信息、提交方式、提交金额、到账截止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交易保证金缴纳标准
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类缴纳,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类
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估算)价的2%,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等服务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二)政府采购交易类
政府采购交易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概算)的2%。
(三)土地及矿业权出让交易类
土地出让类型的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宗地出让起始价的20%缴纳;矿业权出让类型项目的竞买保证金,按矿权出让方案批准的缴费数额缴纳。
第六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其交易保证金一律由缴纳人从其基本账户(自然人为个人账户)转账到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渠道或者名义缴纳,不接受现金缴纳。投标人投同一项目的两个及以上标段(或者包号)的,应当按标段(或者包号)分别提交交易保证金。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应当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提交交易保证金,其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缴纳人必须按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金额、缴纳方式等将交易保证金一次性足额缴纳到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缴纳后,缴纳人应当持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及到账确认单作为参与交易的凭据。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相关交易文件对保证金提交方式、数额、时间等情况予以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交易保证金的缴纳信息。
第八条 交易保证金退还
(一)交易保证金实行按单个项目和单个标段(标号)缴纳,按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清退。
(二)项目交易结束后,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照交易文件的规定按原渠道及时退还交易保证金。
评标(成交)公示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交退款申请,退款申请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合同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由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交退款申请,退款申请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项目交易失败的,由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交易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退款申请,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款申请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不能按时提交退款申请的,由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交情况说明和延期退还保证金的申请。
(三)土地、矿业权交易类项目。未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出让人提交退款申请,退款申请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保证金;竞得人交易保证金按财综〔2021〕19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交易保证金违约行为的处理
委托人决定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在交易文件规定的退还开始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予退还的相关交易保证金转给委托人,法律、法规规定作其他处理的除外。
第十条 交易活动期间,因单位名称、账户、账号等发生变更的,需持有效变更证明资料到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省新的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和省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代收代退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