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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2/0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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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2020〕-4-53号)和《红河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研究,制定了《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试行)》,现予公布试行,请各县市、各中心、参与红河州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自行下载使用。

  附件: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试行)

  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0年1月21日

  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制定依据和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2020〕-4-53号)和《红河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效举措。

  第三条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凡进入红河州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交易项目的各方市场主体和相关人员,包括招标(拍卖)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评标专家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 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一)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制定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信用承诺书、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信用承诺书、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评标(评审)专家信用承诺书、交易信息发布信用承诺书等模板,统一主动公示信用承诺书内容,各方市场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进行承诺,在市场主体日常监督等工作中,鼓励引导企业在自建网站和“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主动作出专项信用承诺,公开声明依法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经营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要求失信主体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失信主体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不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如违反信用修复承诺内容,一是已同意的信用修复将被撤销,二是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六条 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信用、重履约,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云南)、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中无轻微、一般、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七)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八)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内容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云南)、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对外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四章 承诺程序

  第七条 信用承诺对象应知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归集信用承诺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一)告知。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编制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承诺书模板,通过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公告,告知、指导承诺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通过网络取得《信用承诺书》,也可通过服务窗口提供纸质文本,由承诺对象按规范格式进行承诺。

  (二)承诺。开展线上承诺为主、线下承诺为辅两种方式承诺,能够线上承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线下承诺。线上承诺通过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进行;线下承诺以信用承诺主体填写纸质承诺书递交组织实施交易机构、相关主管(监管)部门等,《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对象自行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行业组织保存。

  1.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的信用承诺书在申请项目进场交易登记时提交;

  2.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的信用承诺书在提交投标(竞买、竞租)文件、资料时一并提交;

  3.招标(拍卖)代理机构的信用承诺书在申请项目进场交易登记时一并提交;

  4.评标专家的信用承诺书在评标前通过评标系统进行提交;

  5.信息发布信用承诺书在申请项目进场交易登记时提交。

  (三)公示。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统一信用承诺网上公示途径: 上传至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送至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信用承诺”专栏进行集中公示。

  (四)信息变更。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等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五)归档。《信用承诺书》一律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信用承诺书》随同交易主体提交的材料,由接受承诺的部门一并归档管理。

  第五章 承诺应用

  第八条 信用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采机构在受理进场交易登记、组织实施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交易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将信用承诺纳入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交易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其他应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其他应用。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条 注重承诺应用。将信用承诺、违背信用承诺信息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状况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严重失信行为的交易主体,依法将其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第十一条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培训、公示、惩戒等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承诺知识、提高市场主体主动承诺意识。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治理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活动,让信用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交易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发布之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信用承诺机制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信用承诺书

  我单位作为      项目(宗地、矿权)交易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按信用承诺制度要求,现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不通过明示或暗示手段插手干预该项目(宗地、矿权)的交易活动。

  2.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不泄露该项目(宗地、矿权)的交易机密。

  3.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不与该项目(宗地、矿权)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代理机构人员、评标专家(评估人员)进行私自联系和接触,确因工作需要联系和接触,将作为报告事项向监管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

  4.本单位参与该项目评标(评审)人员不担任评标组组长。

  5.本单位不向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集采机构人员、评估机构人员)支付合理报酬以外的现金、赠送有价证券和其他礼物及组织评标(评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集采机构人员、评估机构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标(评审、拍卖、挂牌、评估)的活动。

  6.本单位不向该项目(宗地、矿权)交易的监管人员请客、送礼及组织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监管的活动。

  7.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不与受委托的招标(集采、拍卖、评估)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串通,没有围标、串标等虚假招标(拍卖、挂牌、招租)行为。

  8.本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时限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审核、发布招标(拍卖、挂牌、招租)交易信息,发布信息不出现重大错、漏现象;按相关要求及时与中标人(竞得人、承租人)签订成交合同并进行备案,无特殊情况不拖签合同,特殊情况出现拖签的,及时作出情况说明。

  如违反以上承诺,甘愿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承 诺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信用承诺书

  本企业(组织、人)参与        项目(宗地、矿权)的投标(拍卖、挂牌、招租,下同)交易活动,按信用承诺制度要求,现作出如下承诺:

  1.我单位参与此次投标(拍卖、挂牌、招租)交易活动所提交的资料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不与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串通投标、围标,依法、依规公平参与竞争,不损害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或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的合法权益。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人员岗位证书,不以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买、竞租)。

  4.不私下接触与该项目(宗地、矿权)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相关人员、招标(集采、拍卖、评估)代理机构人员和评标(评审)专家,不与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招标(集采、拍卖、评估)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串通投标(竞买、竞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不向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招标(集采、拍卖、评估)代理机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监督人员行贿、吃请、送礼或赠送有价证券,不组织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交易的活动。

  6.不扰乱红河州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秩序。

  7.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投诉。

  8.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被查处时,不干预案件查处。

  如违反以上承诺,甘愿接受相关失信处罚、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事实成立的,本单位(组织、人)不再要求退还所提交的投标(竞买、竞租)保证金,并承担相关责任。给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组织、个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             项目(宗地、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招租)代理机构,按信用承诺制度要求,现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向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或无关人员泄露参与投标(供货、竞买、竞租)单位(组织、个人)的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发售招标(拍卖、挂牌、招租)文件、资料份数及保证金交纳情况等重要信息。

  2.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招租)公告发布的信息组织实施交易,不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报名或购买招标文件(领取拍卖、挂牌、招租资料),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

  3.在招标(采购、拍卖、挂牌、招租)代理过程中,秉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各类书面文件均合法、真实、有效。

  4.代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编制的招标(拍卖、挂牌、招租)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出让、招租)文件是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真实意见的体现,内容均遵循现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不设置有倾向性的限制条件或歧视性条款。

  5.遵纪守法、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州的廉洁自律规定,不私下接触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相关人员和评标(评审、评估)专家及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

  6.在开标、评标(拍卖、挂牌、招租)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认真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纪律、程序、制度要求,认真宣读开标、评标(拍卖、挂牌、招租)现场纪律要求,维持现场秩序,保障开标、评标(拍卖、挂牌、招租)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7.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接受监督,不与委托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或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串通,没有围标、串标等虚假招标(拍卖、挂牌、招租)行为。

  8.严格按相关规定支付专家评标(评审)费用等劳务报酬,不少发也不多发,不向评标专家、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交易中心人员、集采机构人员、监督人员支付合理报酬以外的现金、赠送有价证券和其他礼物及组织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交易中心人员、集采机构人员、监督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标(评审、拍卖、挂牌、招租)的活动。

  9.不向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集采机构人员、监督人员行贿、吃请、送礼或赠送有价证券,不组织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交易的活动。

  10.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时限和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发布招标(拍卖、挂牌、招租)交易信息,发布的交易信息经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专人审查,单位专人审核,不出现重大错、漏现象;按相关要求督促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及时与中标人(竞得人、承租人)签订合同并报送备案,无特殊情况不拖签合同,特殊情况出现拖签的,及时作出情况说明。

  11.积极配合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处置人)客观公正的回复相关质疑、投诉,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处理投诉、举报、重新评标(评审)等事项。

  12.不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时举报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收到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拍卖、挂牌、招租)结果的信息(包括电话、短信、微信、QQ、书面等方式),及时、如实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线索。

  13.组织实施交易过程中,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如违反以上承诺,甘愿接受相关失信处罚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信用承诺书

  本人于         日参加       项目的评标(评审)工作,按信用承诺制度要求,我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各项工作纪律。

  2.承诺与本项目无利害关系,与本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供应商)无利害关系,自觉遵守回避原则,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回避的情形,无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事项,愿意以独立身份、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结合自身业务理论知识参加评标(评审)服务工作,不擅离职守,并接受行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3.在评标(评审)前未与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供货商)发生可能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接触,未收到可能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信息,未与招投标有关利害关系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未收受与招投标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本人完全知晓自身的健康状况,承诺身体健康,有能力参加并独立完成评标(评审)工作。

  4.评标(评审)期间,本人不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及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公平的物品进入评标(评审)区域,也不擅自与外界联系。

  5.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客观、公正、诚实、廉洁、自律地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提出客观、公正、合理的意见,不发表具有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的言论。

  7.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提醒,对不听劝告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不违规记录、复制、带走与评标(评审)有关的任何资料;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泄露相关评标(评审)过程情况、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对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知的各投标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9.遵纪守法、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州的廉洁自律规定,不私下接触代理机构人员、投标人(供应商),按相关规定收取劳务报酬。

  10.文明工作,尊重他人,爱护公物,不在评标区域抽烟、随意聊天、走动、乱丢垃圾,高声喧哗,不随意出入评标室。

  11.积极配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客观公正的回复相关异议,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事求是的处理异议投诉、重新评标(评审)等事项。

  12.不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不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及时举报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收到可能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信息(包括电话、短信、微信、QQ、书面等方式),及时、如实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线索。

  13.评标(评审)工作过程中,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纪委监委依法实施的监督。如违反承诺或者没有履行评标(审)专家职责,本人愿意承担相关失信处罚和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信用承诺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有我单位组织实施进场交易的 项目,为加强交易信息发布管理,确保不出问题,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和信用承诺制度要求,现就我单位发布该项目的相关交易信息承诺如下:

  1.我单位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要求撰写、审查、发布交易信息;

  2.该项目所发布的交易信息严格落实了《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加强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和《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经撰稿人认真撰稿,单位相关人员AB角互审和领导严格把关,并经项目业主代表进行了严格审查并签字同意发布;

  3.我单位对该项目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4.如该项目所发布的交易信息出现错误被省通报,我单位自愿接受如下惩罚:一是接受全州通报处理;二是接受相应的约谈;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严格落实上述两个《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机制,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并作出承诺;四是接受相关失信处罚,接受对我单位该项目所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继续参与交易的资格限制,情节严重的,甚至取消进入全州参与交易资格的处罚。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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