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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评估细则

文章来源:红河州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2021/12/17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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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办法》(中农发〔2021〕14号),为确保全省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持续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压倒性位置,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的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成效的考核评估。

  第三条 考核评估坚持目标导向,聚焦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落实、“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巩固、收入变化情况,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排查返贫致贫风险,强化工作改进落实。坚持结果导向,注重查摆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突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效,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评估方式、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作用,体现严考真考实考。

  第四条 考核评估从2021年至2025年,每年开展一次,2025年在年度考核评估的基础上,统筹开展5年过渡期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 考核评估由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行业部门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负责实施。考核评估日常工作由省乡村振兴局承担。

  第六条 考核评估严格贯彻落实过渡期“四个不摘”要求,主要考核评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和巩固成效四个方面内容。

  (一)责任落实。考核评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责任持续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帮扶责任和监管责任等落实。主要包括党委和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体制机制落实、行业部门、县(市、区)和乡(镇)责任落实、动员社会力量和定点帮扶工作落实、实施监督检查及改进措施落实等。

  (二)政策落实。考核评估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政策衔接情况,重点关注现有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和政策延续、优化、调整等。主要包括教育、医疗、住房和饮水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产业、就业、村级集体经济等发展类政策,金融、土地、人才等服务支持类政策,资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类政策,及有关政策措施调整优化、有效衔接和精准落地等。

  (三)工作落实。考核评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工作接续推进情况,重点关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等落实。主要包括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监测对象动态监测、精准帮扶和风险消除情况,政府救助平台、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就业帮扶、产业帮扶、扶志扶智、村级集体经济帮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巩固提升等措施落实。

  (四)巩固成效。考核评估“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巩固情况、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收入支出变化等,重点关注因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的返贫致贫问题和风险。主要包括教育、医疗、住房和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年人均纯收入增幅、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群众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认可度等。

  考核评估内容框架保持总体稳定,每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新部署新要求和工作进程、阶段特点,制定考核评估实施方案,细化标准、内容和指标,突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目标导向和任务要求,逐步推动工作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有序衔接。

  第七条 考核评估原则上每年11月启动,次年2月底结束。采取年终第三方评估与交叉抽查考评相结合、实地考评与平时工作评价相结合、客观成效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总结自评。州(市)党委和政府总结分析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进展情况、取得成效、问题意见和改进措施,形成报告报送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二)实地考评。由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统筹组建考核组、行业专家组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组织开展实地考核评估。通过科学抽样、实地调查、数据分析和资金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三)平时评价。省级“两不愁三保障”行业主责部门通过对州(市)、县(市、区)平时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成果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和工作落实、监督检查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价。收集汇总对州(市)监测对象的动态监测、国家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调查、云南农村居民收入和生活状况调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等情况。

  (四)抽考核实。考核评估工作组在州(市)总结自评和州(市)对所辖县(市、区)评价的基础上,省级对县(市、区)进行抽考。

  (五)综合评价。考核评估工作组结合实地考核、平时掌握情况和第三方评估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评估报告,提出考核评估结果建议,经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六)考评反馈。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向各州(市)党委和政府反馈考核评估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建议。督促认真整改问题,整改情况纳入乡村振兴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巩固拓展脱贫成果考核评估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考核评估结果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通报。对考核评估结果“好”的州(市)、县(市、区),予以表扬,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奖励评优、政策先行先试时给予鼓励。对核评估结果为“一般”等次或因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返贫致贫问题突出和规模性风险较大的州(市)和县(市、区),进行约谈提醒、挂牌督办。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责任、政策、工作落实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州(市)和县(市、区)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其他脱贫县和有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任务县(市、区)实行分类考核评估,提高在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的权重占比,州(市)按所辖县(市、区)权重计算。考核评估结果为“一般”等次和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存在突出问题的州(市)、县(市、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不得确定为“好”。

  第十条 考核评估鼓励各地创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新措施、新方法、新经验,评定结果时考虑州(市)、县(市、区)在全国或全省推广的创新事项、经验做法、特色亮点或乡村建设、乡村产业、公共服务改善水平等。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在过渡期探索、优化考核评估方式方法,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参加考核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廉洁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从严从实,较真碰硬、敢于担当,确保考核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考核评估工作建立回避、选拔培训、清单管理、问题核实、责任追究等机制。对失职失责、徇私舞弊、虚报瞒报、失密泄密等造成考核评估结果失真失实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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