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水平,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红河州财政局始终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四举措”扎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规化。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提高业务水平。通过以会代训、内部信息、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任务和政策要求,指导各部门深刻领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定义,准确把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确保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二是完善目录管理,准确界定范围。2023年红河州财政局参照上级目录,通过广泛征求州本级73家单位、13个县市财政局、蒙自经开区财政局的意见和建议后,制定印发了《红河州州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修订版)》,《目录》共分三级目录,其中:一级目录2类、二级子目录30类、三级明细目录165项,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实化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清楚确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明确了“买什么”的问题。
三是严格预算管理,提高购买服务效率。红河州财政局按照“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的原则,以州本级指导性目录,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重要依据,将政府购买服务全面纳入预算管理,规定未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一律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制采取部门编制、财政业务主管科室审核、财政预算科审核、调整预算、再次申报、财政审核通过后报人大审批、公开部门预算的方式,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效率。截至2024年6月30日,全州预算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2538.38万元,其中包括公共服务类项目资金1782.58万元;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类项目资金755.79万元。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落实“负面清单”。全州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从严审核购买主体和购买项目,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一律不能实施购买,严禁将禁止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范围,严禁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外包,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同时,将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对照检查,自查自纠,做到“未病先防,未查先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