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财政信息公开>减税降费>减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8/27 14:35

浏览次数: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8月5日

阅读下一篇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