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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四个基本问题之性质篇

文章来源: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2/11/02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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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以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已经在理论研究、试点探索、登记实践的基础上,建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但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毕竟是一项新的探索性工作,国内外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必须依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完善制度规范。

  作为新的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需要研究的内容很多,但以下几方面问题较为根本、迫切:一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到底是什么,是调查登记、资产登记还是产权登记;二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定位是什么,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管理中发挥哪些作用;三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范围和对象是什么,是自然生态空间还是自然资源所有权;四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是什么关系,如何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加强制度融合,形成一套制度体系。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性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是对自然生态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进行产权登记,划清“四条边界”。其本质是产权登记,主要解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不到位、权益不落实的问题,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进一步明确所有者、监管者及其责任。

  从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产权登记,明确所有者、监管者及其责任。2013年11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与体制不健全有关,原因之一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

  2014年3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指出,湖泊湿地被滥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产权不到位、管理者不到位,到底是中央部门直接行使所有权人职责,还是授权地方的某一级政府行使所有权人职责?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是什么关系?产权不清、权责不明,保护就会落空,水权和排污权交易等节水控污的具体措施就难以广泛施行。

  2016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指出,要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明确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目的是明晰产权,其本质是产权登记。

  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必须通过产权登记解决国有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存在的产权问题。一是聚焦主体不清,明晰产权主体。根据《民法典》和各自然资源单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但具体由谁来代表行使、如何行使以及行使的权利内容是什么并不明晰。机构改革以前,国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实际由原土地、林业、海洋、水利、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资源类型代行。对于同一自然资源按照不同的管理环节或者功能用途,归口不同的部门管理,往往造成职责交叉、产权虚置弱化、所有者职责不清晰、所有者权益得不到落实。机构改革解决了部门“多头管理”的问题,但进一步明确产权主体和权利内容,需要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进行记载、公示。二是聚焦边界不明,划清“四条边界”。从所有权主体看,我国自然资源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但一直没有划清国家所有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国家所有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集体行使所有权等各种权益的边界。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划清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四条边界”,这样才能明确权责主体和权属界限。

  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看,产权登记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本质特征,明显区别于资产登记、调查登记。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等八项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首要内容,产权明晰是首位的。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自然资源调查体系逐步健全,资源家底已相对清楚,但是产权家底还不够明晰,这决定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的独特功能就是明晰产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物权法定,是对自然生态空间内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物”的产权登记,即物权登记,这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区别于资产性登记、调查登记等生态文明领域其他制度的本质特征。

  登记造册性的资产登记是摸清国有自然资源家底的一种方式,重点在于搞清自然资源实物或价值等状况,比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清查,其成果不包含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成果形成则需要经过严格的地籍调查和权属核实程序,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记载生态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也不同于行政调查统计登记。行政调查统计登记是资源调查的范畴,重点在于弄清自然资源现状和变化情况,比如国土“三调”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和专项调查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但调查的结果主要是对自然资源现状的记载,而非对自然资源物权归属的登记,只有经过确权登记后,才能产生物权确认的法律效力。

  转自: 中国不动产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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