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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四个基本问题之对象范围篇

文章来源:红河州自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2/06/0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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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产权登记的一般原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应当指向一个特定的空间,然后登记该空间内物上的权利,进而明确权利的归属。根据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这个特定的空间,就是自然生态空间。因此,自然生态空间及其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就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范围和对象。自然生态空间是物理空间上的表述,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权利上的表述,二者一体两面、相融互通。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对象和范围是自然生态空间。从中央文件表述 (见表2)看,关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对象和范围有以下两个明显变化。

  一是在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六类的基础上,先增加了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后又增加了海域、无居民海岛,共九类。

  二是从自然生态空间的表述,变为自然生态空间、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资产兼而有之的表述。从改革初衷看,中央从生态文明建设角度提出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的改革任务,登记的对象应该聚焦在自然生态空间上。它是以非人类活动空间为主的自然空间,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管理范围予以确定,强调生态性、整体性。从实际工作看,正在开展的国家公园、长江、太湖、国家重点林区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际上都是对自然生态空间内的国家所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指向的是土地及地上附着的现势自然资源。现阶段依据国土调查和专项调查成果记载自然资源实物量,未来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核算体系建立后,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能够确定的,可以补充完善价值量。

  自然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既可以由各种类型的自然资源要素集合而成(比如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也可以是单一的自然资源所形成的空间(比如海洋、沙漠、荒地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权益管理、开发保护利用等都属于自然资源管理链条上的不同环节,各个环节对于自然资源分类的标准应该保持一致。自然资源部“三定”方案规定,其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那么,自然资源应该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域、海岛等。因此,自然生态空间中的耕地、园地、建设用地等应纳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范畴。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权利”,应该是自然生态空间内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首先,自然生态空间上承载的既有所有权,也有使用权,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这是划清“四条边界”的核心任务所决定的,并且使用权已经被不动产登记涵盖,没有必要重复登记。

  其次,自然生态空间上承载的权利要么以土地形态存在,要么附着于土地而存在,但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对象是土地及地上附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仅仅包括土地所有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内,既包括土地也包括地上附着物,且地上附着物的产权归属、生态价值与所有者权益、生态补偿、资源定价、收益管理等密切相关,应当予以登记记载。

  最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重点是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权利主体和内容。但是,自然生态空间往往是按照集中连片、生态功能完整的要求自然形成或审批划定的,国有与集体所有自然资源并存于一个生态空间的情况在实践中十分普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不能将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从生态空间中割裂出去,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林权等已经登记,不必也不能再重复进行登记,可以在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中记载或关联。

(转自:中国不动产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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