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不动产登记

泸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0/12/24 14:45

浏览次数:

  登记事项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日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提交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日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提交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日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六:地役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二)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地役权合同;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二)提交材料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转移合同。

  (三)、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七:抵押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二)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七: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设立

  (一)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二、预告登记的变更

  (一)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的转移

  (一)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预告登记的注销

  (一)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八:更正登记

  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申请主体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一)申请主体

  依职权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办理该不动产登记事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提交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日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簿→发放证明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登记事项九:异议登记

  一、申请异议登记

  (一)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二、注销异议登记

  (一)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登记事项十一:查封登记

  一、申请查封登记

  (一)嘱托查封主体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二)嘱托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

  (四)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二、注销查封登记

  (一)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

  (三)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备注:

  备注一:登记事项一至登记事项十一

  收费标准:1.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0元/每件;2.非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550元/每件(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标准中包括一本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房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予收取。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或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工本费10元。有其他减收免收的情形按相关文件执行。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53号)。

  备注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的规定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四)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五)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六)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七)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八)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二、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以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一)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二)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三)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五)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五、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备注三:办公地点: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人民路政务服务中心(原九中)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公电话:0873—6651698

阅读下一篇

开远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