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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0/12/24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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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范围

  1. 本办事指南可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

  2. 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3.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6.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7.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三、实施机关

  本办事指南实施机关为开远市自然资源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办理)的法定条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

  (二)不予批准(办理)的法定情形

  1. 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 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 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 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窗口:政务服务中心B4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材料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

  3. 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2)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权属界线协议书;

  (4)其他证明材料。

  4.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变更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转移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3. 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件);

  4.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原件):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销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件);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划拨: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款付款凭证(原件);

  (2)出让: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成交确认书(原件)、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土地款发票(复印件)、土地款付款凭证(原件)、土地交易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3)租赁: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4)作价出资(入股):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5)授权经营: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6)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变更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转移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证(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销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

  6.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

  7.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变更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转移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销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2)其他证明材料。

  4. 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

  5.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提供电子档及纸质);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变更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转移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依法继承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销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提供电子档及纸质);

  6.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变更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转移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销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地役权登记

  首次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地役权合同(原件);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变更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转移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销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抵押权登记

  首次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变更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转移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销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设立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预告登记的变更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预告登记的转移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预告登记的注销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更正登记

  依申请更正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原件);

  4.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依职权更正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2.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原件);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注销异议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十一)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注销查封登记

  受理要件清单: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原件);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审批时限

  办理时限: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

  八、审批收费

  (一)申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等登记的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0元/每件,非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550元/每件。

  (二)免收登记费情形

  1.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2.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 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

  5. 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7.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8.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9. 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三)减半收取登记费情形(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

  1. 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四)收取工本费情形(10元)

  1. 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2.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4.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5.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政务服务中心B4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三)审查

  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审查。

  (四)决定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五)送达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属以下情形的,登记事项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1.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 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 窗口咨询。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政务服务中心B4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 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0873-7216128

  3. 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开远市不政务服务中心B4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四)获取办理结果

  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凭不动产登记回执单到现场领取或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申请寄递服务,不动产权证书EMS快递到家。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投诉:开远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临江南路37号。

  电话投诉:开远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电话:0873-7225654。

  信函投诉:开远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临江南路37号;邮政编码:6616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行政确认→开远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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