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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红河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红河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红应急委〔2020〕1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11/29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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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红河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综合协调职能,规范工作运行,《红河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红河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8日

  红河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河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工作运行,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红河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31号),参照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工作规则,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为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州自然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分析全州自然灾害形势,研究解决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州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指挥部职责;按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三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由州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驻州部队领导和州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政府副秘书长和州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州自然灾害应急委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报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第四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下设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统称各专项指挥部)4个专项指挥部,在州自然灾害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的防治和较大以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在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和州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工作规则中明确),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州自然灾害应急委成立专家组,由我州及省内从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专家组成,为我州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的工作制度由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负责。

  (一)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全体会议,由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分析研判自然灾害形势,研究部署当前和下一阶段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参会人员为全体成员,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副主任、专家组组长列席会议。

  (二)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专题会议,由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参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八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会议议题,根据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由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按程序报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确定。

  第九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议定事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公开,相关稿件须经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十条 为保证州自然灾害应急委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执行,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主要印发以下文件:

  (一)州自然灾害应急委文件,由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二)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文件,由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一个职能科室负责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

  第十二条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收集、汇总、评估灾情,及时向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及救灾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初向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提供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和建议,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及时向州自然灾害应急委领导反映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各专项指挥部印发的重要文件,抄报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副主任,抄送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红河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河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自然灾害应急办)工作运行,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红河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31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办是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自然灾害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应急局),实行主任负责制。办公室下设综合、地震、地质、森林草原防灭火、水旱5个工作组,分别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相应科室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三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办承担州自然灾害应急委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落实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工作部署,承办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和州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负责衔接省自然灾害应急办工作,统筹向各专项指挥部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和州委、州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州自然灾害应急委成员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自然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

  (四)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负责灾情汇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五)协调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六)协助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七)负责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专家组日常工作;

  (八)承办州自然灾害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办实行主任会议、专题会议等制度。

  (一)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重要工作部署;通报当前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阶段性重点工作;讨论其他需要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主任、副主任、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务工作由州应急局相关科室负责。

  (二)专题会议由有关副主任主持。根据州领导批示指示或州自然灾害应急办主任、副主任要求召开,就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某一事项进行专题研究或安排部署。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主题,可邀请有关部门参加。会务工作由州应急局有关科室负责。

  (三)主任会议、专题会议邀请州纪委州监委驻州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参加。

  第五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办应当建立完善联络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络员会议,主要内容:分析研判自然灾害形势,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事项,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第六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办应当建立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定期召开灾情分析会商会,遇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有关成员单位或专家参加的灾情会商会,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支持。

  第七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办应当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对州委、州政府和州自然灾害应急委的各项部署和决定,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和州自然灾害应急委报告。

  第八条 州自然灾害应急办应当建立工作简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州内外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工作动态、科技进展、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等。州自然灾害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州自然灾害应急办。

  第九条 做好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专家组日常服务保障工作。

  (一)制定专家组聘任管理工作制度;

  (二)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家组成员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四)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专家开展专题调研。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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