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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6/01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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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州直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御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红河州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防雷安全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防雷安全责任

  (一)提高思想认识。红河州是全国多雷暴地区之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是保障防雷安全的基础性工作,要充分认识到雷电灾害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管理职责。各单位要主动将雷电灾害防御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中,建立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研究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三)全面履行职责。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职责,加强防雷安全科普宣传、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防雷安全行政执法等工作。消防救援、工信、住建、交通、能源、教育体育、卫生健康、金融、商务、文化旅游、司法、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要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行业防雷安全监管制度和防范措施。

  二、认真落实防雷安全预防措施

  (一)做好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产权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规定,委托信誉良好且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安全检测,组织做好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雷电防护装置务必落实应检尽检,禁止搞选择性检测。具体检测范围如下:

  1.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2.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炸药雷管库等;

  3.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等;

  4.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

  5.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

  6.市政公共设施,如城市轨道交通、户外广告牌、照明灯饰设施等;

  7.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年度定期检测工作,对上述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二)抓好行政监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抓好油库、气库、弹药库、炸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和重点行业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立雷电预警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上保障防雷安全。

  三、加大防雷安全执法检查力度

  (一)开展联合检查。红河州气象主管机构要适时会同应急、商务、住建、教育体育、卫生健康、金融、文化旅游、能源、工信、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司法、民宗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管生产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的原则,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中伪造、篡改检测数据或者冒用签章、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

  3.有关单位未依法组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

  4.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强化资质管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完善雷电防护装置,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开展易燃易爆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的,应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向活动开展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方案。

  异地入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

  四、深入开展防雷安全知识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防雷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红河州气象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防雷安全重点企业和单位要普遍开展防雷安全知识培训;学校、基层社区、乡村等组织要广泛开展防雷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刊播防雷安全公益广告,努力提高全民防雷安全保护意识。

  五、认真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建立完善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雷电灾害发生后,各受害企业或单位、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评估和上报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积极开展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广大人民群众采取避险措施提供有力帮助。

  红河州气象局负责受理全州违反防雷减灾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举报:举报电话3723299。

  红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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