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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红河州细化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具体措施及部门职责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红安〔2022〕21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1/1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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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红河州细化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具体措施及部门职责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14日

  红河州细化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具体措施及部门职责任务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安委〔2022〕10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细化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具体措施及部门职责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云安〔2022〕25号),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系统梳理加强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任务,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抓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完善部门间联网核查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切实强化部门工作合力,下大力气解决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拆解回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交通等事故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具体措施及职责任务分工

  (一)加强生产源头环节安全质量

  1.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本质安全水平。

  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生产企业国家产业政策宣贯,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推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水平整体提升。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检查计划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其他部门通报反馈等信息,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

  (二)强化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查处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查处。一是加强销售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督促平台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把好“线上、线下”产品销售质量关。二是强化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整治,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单位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开展流通销售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加大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蓄电池及充电器电气安全性能等重点项目抽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和有关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管控;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及时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

  (三)规范行驶环节安全管理

  5.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一是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云公交发〔2013〕27号)等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相关信息录入“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快递、外卖骑手、共享电动自行车专用号牌制度;三是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持续严管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四是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督促骑乘人员安全文明出行。五是鼓励和引导外卖快递企业、运营平台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严重超速车辆并督促整改,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

  (四)规范停放环节安全管理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一是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推动新建社区建设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停车架、充电桩等设施,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具备条件的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二是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结合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完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三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按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建设专用充电桩。

  7.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是牵头加强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聚焦高层建筑、老旧小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严格查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鼓励和引导外卖快递企业、运营平台企业加强骑手车辆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8.电力管理单位负责指导督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加强充电设施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定期对建筑内电动自行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9.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公安交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等单位,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改进平台算法,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充电安全教育,保障骑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严重超速车辆并督促整改,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火灾等各类事故。

  (五)推进拆解回收环节安全管控

  10.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制度,明确细化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规定要求。

  1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废旧蓄电池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指导,规范梯次利用企业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有效防范使用废旧电芯等从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迅速组织各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进一步细化具体落实措施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落地见效。州级牵头单位要发挥好统筹推动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前,同向发力强化齐抓共管合力。州消防救援支队和州公安局发挥好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落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切实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事故风险。

  (二)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人、产权单位等是各自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管理责任主体,要依照法定职责,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巡查检查,对发现在建筑内公共区域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在室内停放充电的应对当事人进行提示和劝说。居(村)委会要积极推动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纳入居(村)民管理公约。依托建筑地下空间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满足自然排烟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要求。符合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和公共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装备,加强电动自行车初起火灾扑救。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要加快制修订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将全链条安全监管的规定要求纳入其中,为强化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撑。属地政府要统筹推进辖区充电设施建设,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纳入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牵头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督促企业单位强化巡查管理,积极推进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街道(乡镇)要统筹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火灾防控管理工作,组织和落实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督促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纳入基层治理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 任;指导居(村)委会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

  (四)深化宣传引导。各县市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交管等部门要牵头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火灾、交通等事故风险的社会面宣传教育,不断强化电动车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引导形成安全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良好氛围。对于超标车禁止销售、存量淘汰退出以及禁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措施,要强化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群众解释、优化政策衔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扎实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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