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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红河州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安〔2022〕9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4/2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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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红河州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8日

  (联系人:王亚东,电话(传真):3732829,电子邮箱:hhzawb@126.com)

  红河州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红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为指导,统筹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三件大事,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紧盯重点行业、高危领域和责任落实,采取明察暗访和媒体曝光等方式,运用表扬激励与惩处打击等手段,既聚焦发现问题又注重排除隐患,切实把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落实到安全生产的各条块、各环节,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以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吴世雄任组长,各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州公安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利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商务局、州气象局、州供销合作社、州消防救援支队、州邮政管理局、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红河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执法三处、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开远车务段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州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协调。州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明确1名业务骨干(已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之列的可以兼任),组成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大检查信息收集、数据汇总、形势研判、问题反馈、督导整改、开展“回头看”、总结经验做法、撰写阶段和总体工作报告等工作。

  三、工作安排

  全州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2月底结束。

  (一)全面自查。紧紧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和近期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红河州重大安全风险大排查工作方案》,紧盯高风险行业领域,紧盯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点目标,紧盯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持续深入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

  (二)专项督查。安全生产大检查成员单位中明确的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专项督查方案,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专业优势和专家优势,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制定本系统、本行业领域专项督查方案,组织督查检查。

  (三)综合督查。州安委会将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综合督查,贯穿大检查全程,覆盖所有县市。重点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情况尤其是十五条硬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有没有真正传达到基层和企业、有没有实际举措和行动、有没有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并交单子压责任、有没有取得实际效果,深入查找、督促整改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及时向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反馈综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盯住整改、一督到底。

  (四)督查“回头看”。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州安委会将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落实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注重发现新的安全风险隐患,重点纠治安全风险隐患整改不力或虚假整改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提升贯彻落实十五条硬措施的成效。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督导检查和排险除患力度,严防漏管失控问题发生。

  四、大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云南省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红河州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重要举措任务分解清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坚定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是否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制定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是否每年至少安排1 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典型事故案例等;党委常委会议是否每半年听取1 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否主持党委常委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将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注重考评结果运用等。

  (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是否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政府常务会议是否每季度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是否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根据地方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并主动协调跨地区、跨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干部是否每季度分析、布置、督促、检查1次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等;安委办是否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明确专门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完善配套支撑保障措施,确保发挥作用。

  (三)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完善覆盖机关所有领导和所有科室(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研究;是否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是否根据“三管三必须”和“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明确行业、职能交叉领域以及新业态新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部门;是否牵头抓实危险化学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全链条安全监管;是否开展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评估,及时纠正或收回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取消下放事项,对酿成事故的严肃追责;安委办是否发挥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采取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等措施,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等。

  (四)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是否依规依纪依法严厉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在政府网站公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并按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将各项安全责任要求和措施分解落实落细到人、到岗;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等逃避安全责任的,是否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是否存在设置追责“防火墙”、层层推卸责任情况;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是否一律倒查上级公司责任。

  (六)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对上级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按时限和要求整改到位;是否聚焦《红河州重大安全风险大排查工作方案》明确的5 个重点、18 个行业领域的重大安全风险点,全面排查、分级治理,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清单;是否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并严格按规定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本级安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协调解决;是否严厉查处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等。

  (七)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是否强化安全生产源头防控、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是否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是否严格控制涉及光气、氯碱、合成氨、硝酸铵、氯酸铵等有毒气体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对化工产业转移项目开展安全设计诊断,严禁工艺技术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淘汰落后化工项目落地等。

  (八)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是否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是否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州属国有企业是否带头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对下级单位、分包单位、外包工程、外来队伍、外协人员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是否设置违法分包转包举报电话和邮箱,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

  (九)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是否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并严格查处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是否对违法用工情况突出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州属国有企业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是否责令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企业限期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等。

  (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是否针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问题,精准治理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客车客船渔船和危化品非法运营、景区玻璃栈道等设施未取得经营许可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是否加大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加大“猫鼠一家”腐败行为查处力度;是否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完善用电、用工、运输、销售等信息共享机制;是否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问题线索,建立从发现到查处的快速反应工作机制,落实关闭取缔、吊销证照,停电停水等联合执法措施等。

  (十一)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是否按州县两级执法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负有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每季度是否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是否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关停的矿山是否采取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是否严格专家管理、严查“红顶中介”,严处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提出要求等问题;是否梳理2021 年以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企业和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企业名单,依法严肃查处、从重处罚;是否依据省安委办公布的2021 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和发生2 起及以上一般事故企业名单,在正常执法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检查,年度内检查次数至少增加一次;是否对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执法检查,不受执法计划、固定执法时间和对象限制等。

  (十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是否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是否建立安全生产与消防联合执法机制等。

  (十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是否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等制度,州属国有企业是否带头建立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是否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并按风险等级落实举报奖励等。

  (十四)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是否将瞒报、谎报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是否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采取责令停产停工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依法按程序办理,是否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管理,是否提供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是否加强集中隔离点、定点医院、疫苗接种点等场所建筑质量、消防、电气的安全管理等。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措施抓落实。各县市、各部门要从助推我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组织全州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大意义。党政主要领导要靠前协调,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结合起来,整体谋划推动。其他领导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细化完善检查方案,明确专人牵头负责,视情成立工作专班或工作小组,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二)转变作风抓排查。各县市、各部门和负责全州督查的同志要强化责任担当,以眼不容沙的认真态度,以有患必除的坚定决心,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着力在解决“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问题上下足功夫、取得实效,切实把各种问题查深查细查实,全面起底安全风险隐患。

  (三)一线督促抓整改。要用处理事故的决心和招法整治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做到发现就治、指出就改、限期整改。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督查要紧盯风险隐患整改,对整改不彻底甚至假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严肃问责。

  (四)媒体参与抓监督。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优势,集中宣传大检查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协调相关媒体派出记者,及时曝光问题隐患突出的单位和企业,强化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参与安全、共抓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迎接省安委会检查准备。省安委会从4月份到12月底将不定时对我州贯彻落实十五条措施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各县市、各部门要对照大检查内容,逐条梳理核查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深入开展自查,及时查漏补缺,全面做好迎检准备。

  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请于11月30日前,贯彻落实十五条措施情况请于4月30日、7月30日、11月30日前分三个阶段报送州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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