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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红安〔2020〕8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9/10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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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2020〕5号)文件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州委、州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强化安全风险摸排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严格分级管控。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确保涉及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全覆盖、涉及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单位)全覆盖。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优化产业布局,强化化工园区规划,加大产业政策落实力度,推动重点地区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加快实施技术改造,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

  (三)严格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严格落实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化工园区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扩容条件的园区可适当扩容。认真落实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县市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化工安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化工园区管理,合理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区域,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严格化工产业准入,距离“红河流域、南盘江流域和异龙湖”岸线1公里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增化工园区、一律不准新(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化工园区安全评估工作应当与化工园区规划的修订同步进行,并保证每5年至少组织1次。逐步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建设。各县市政府要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严禁“未批先建”。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论证。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持续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代替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完成自动化及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落实红河州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油气输送管道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衔接,全面推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定期开展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和完整性评价,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依法开展管道检验检测。加强运输企业贮存、停车场管理和隧道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运输查验制度和电子运单制度。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在自来水行业逐步淘汰直接使用氯气消毒杀菌技术。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按照“谁产生、谁处置”原则,加强化工装置拆除和废弃化学品处置安全监管。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违法违规处置及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大力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培育一批有处置能力的企业参与有偿处置。督促指导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七)强化制度措施。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严格精准执法。落实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八)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公示、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和信用等级评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等制度。

  (九)强化激励措施。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同等条件下,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优先考虑扩产扩能,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依法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推行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并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十)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措施,配合省安委会建立覆盖全州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使用各环节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联合开展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协调配合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升级改造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加大对化工安全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高危企业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机构,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积极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引导中、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化工职业技术院校签订用人协议,定向培养一线操作人员。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安全专家、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技术支撑力量,建立重大问题研究专家咨询制度。规范引导安全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生产治理,对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依托消防救援、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的救援力量,整合区域性和专业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实现资源共享。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四)完善监管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环境监督执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大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力度,对考核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体系,重点充实州、县(市)两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州、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

  (十六)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择优录用;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监管执法人员到辖区重点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工作,以点带面,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和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流程,推进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严格制定实施年度执法计划,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定,定期开展执法效果评估。

  红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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