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426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文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日期
2024-02-02
信息名称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12月27日,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办法》由州文明办起草,经州司法局审核,通过多次立法调研、立法协商、征求意见、讨论研究,历时一年完成。

  二、出台的目的

  (一)实现红河州全国文明城市零突破,实现省级文明城市全覆盖,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创建活动,城市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

  (二)向精神文明建设更高层次迈进,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固化,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

  (三)倡导鼓励善行义举,依法治理不文明行为,优化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生态,繁荣城市文化,提升市民文明素养,成为红河打造城市形象品牌,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实现城市发展战略目标提供更为主动的精神支撑和更为坚强的法治保障。

  三、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我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实际,明确各级各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职能,提出倡导类、遵守类、鼓励类文明行为,列举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推进文明红河建设提供支撑和法治保障。

  《办法》共五章42条。

  第一章 总则(共8条)

  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文明行为作出定义,并明确我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工作机制,强调全社会是文明行为促进的参与主体,并特别指出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等应当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把每年3月定为红河州“文明行为促进月”。

  第二章 工作职责(共26条)

  明确要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保障和激励机制,要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措施、落实资金保障。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对政府及有关单位在完善文明建设公共设施、丰富工作载体、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的职责作出详尽规定,充分压实部门责任、细化工作要求,突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章 文明行为规范(共5条)

  规定了具体需要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和需要规范、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种类。

  将守望相助、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慈善活动、关爱特殊群体等高尚的道德行为纳入政府立法倡导的行为,引导全社会参与树立文明新风

  将建设“书香红河”、全民健身、参与社区活动、弘扬优良传统等具有红河特点的文明行为倡导体现在立法中。

  将15类不文明行为纳入重点治理清单,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和目标,依法及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要求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鼓励将文明行为要求纳入社会规范,强化对不文明行为的自治管理,健全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制度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共2条)

  规定了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共1条)

  阐明《办法》实施时间为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