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568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17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开发区和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州县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2023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开发区和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州县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2023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更好的理解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决定》(云政发〔2023〕20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开发区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红办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各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在省级赋权事项指导目录内、外选取的需求事项,州政务服务局汇总赋权事项后报州政府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和州委编办进行审核,形成了拟委托开发区和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州县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2023版)。按照省级《决定》规定,在省级赋权事项指导目录内选取的赋权事项,各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可直接承接;涉及省级赋权事项指导目录外的需求事项已经涉及部门确认同意,报州政府批准印发。

  二、文件出台依据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决定》(云政发〔2023〕20号)梳理。

  三、文件出台意义

  围绕各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的战略定位和创新发展,赋予各开发区和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进一步深化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涉及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部分州县级行政职权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三个类型行政职权事项,赋权方式为委托。文件要求,一是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涉及行政职权事项委托部门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本部门委托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升委托事项业务办理能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赋权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管,不得“一放了之”“放而不管”,定期对委托事项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委托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赋得下、管得住、管得好”。二是做好规范管理运行工作。各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做好州、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信息共享和属地监管工作,不得“批而不管”,要规范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遇到问题及时与委托部门沟通对接,确保“接得住、接得稳、用得好”。三是做好沟通协调保障工作。各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依法赋权、按需赋权、精准赋权”的原则,对各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有需要、能够有效承接、没有法律障碍的经济管理权限进行委托,对委托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各项职权规范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