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33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红河州住建局
文号
红建发〔2023〕212号
发布日期
2023-10-24
信息名称
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分局四部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红建发〔2023〕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3年9月22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房〔2023〕137号)。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政策要求,2023年10月11日,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分局四部门共同印发了《通知》,进一步优化我州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房所在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名下成套住房套数,由购房所在地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查询结果或证明。

  三、举例说明

  (一)小王家(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红河州蒙自市已购买唯一一套商品住房,无论有无住房贷款,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若小王家把该唯一一套商品住房卖掉,再在蒙自市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可视为首套房,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小王家(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红河州绿春县已购买商品住房,无论有无住房贷款,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若小王家再在红河州除绿春县以外任一县(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可视为在该地首套房,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比如小王家再在蒙自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无论在绿春县有无住房贷款,均视为在蒙自市的首套房,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