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30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红政办发〔2023〕57号
发布日期
2023-10-23
信息名称
《红河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10月7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红河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红政办发〔2023〕5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3年7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3〕1号),文件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县、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按照云政办规〔2023〕1号文件和州政府的工作要求,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在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修订了《红河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由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2017年8月4日印发的《红河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红政办发〔2017〕107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有16条,主要内容分为了四大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了考评的对象及要求

  1.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2.考核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部分: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对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

  2.对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协同配合等共性指标,以及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个性指标,同时设置加减分项。

  3.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8月31日前,州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三部分:明确了考评采取的方式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和结果通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部分:明确了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别按照得分高低确定排名等级。得分排在前6名的县(市)人民政府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县(市)人民政府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为B级;得分排在前12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A级,得分排在第12名以后的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B级。

  2.各县(市)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者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州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约谈县(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三、组织实施

  下一步,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及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全州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清单,科学制定每一年度的考核方案和细则,加强跟踪调度、督促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有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压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持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以实际行动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