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237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文物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文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令第四号
发布日期
2023-02-09
信息名称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1月7日,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令第4号),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职能部门、行政相对人依据《办法》继续加强对红河州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做好文物资源的挖掘、抢救、整理、保护、弘扬,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将传承文化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提高历史文物保护水平,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红河州有不可移动文物2743处,其中,州级文物保护单位16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89处。虽然红河州不可移动文物保有量大,但保护利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管理机构薄弱,管理体制不健全,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多头管理带来职责不明、分工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况,缺乏联动机制,如有旅游价值的文物或文化遗址由旅游部门管理,部分宗教场所由宗教部门管理。在涉及文物的行政许可中,也存在各相关部门工作相互脱节的现象,部分建设工程在未经文物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立项施工。

  二是保护管理经费不足,使用不规范。文物保护经费大都用于维修国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州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缺少财政支持,造成保护措施难以落实,大部分保护级别低的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部分私人产权古民居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庙宇、阁楼、宗祠等,因为没有经费维修,面临倒塌灭失的境地。

  三是产权问题影响文物保护。大多数文物产权复杂,且属于低收入人群,无力对其进行有效保护,产权人、使用人均缺乏日常养护意识,在文物建筑破损后因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分属扯皮,无法进行有效及时的修缮。

  四是开发利用缺乏统筹规划。如建水除部分文物点划作旅游景点开放利用之外,用途主要局限于民宿,多数文物点的修缮利用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而未开发的文物建筑,缺乏哪些地方的民居需要原汁原味保护,哪些地方的民居可以提升改造,没有统一规范的开发利用规划。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规范红河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制定出台一部州人民政府规章加强对红河州内的特别是低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利用,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规章的制定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增加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做好文物资源的挖掘、抢救、整理、保护、弘扬。同时,结合市场需求,进一步明晰文物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营造良好的文物保护利用环境,依法管理使用文物资源,促进文物旅游融合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州文化和旅游局起草,经州司法局审核,通过多次立法调研、讨论研究,历时两年完成。《办法》结合我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强化了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整体性保护,突出了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和传承,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为规范红河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活动,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增加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以及做好文物资源的挖掘、抢救、整理、保护、弘扬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支撑。

  《办法》共分为六章46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阐明州级、县级以及依法登记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为保护的主体,应遵循的文物工作原则,其中规定了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工业文化遗产。

  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章规划与认定,共7条,进一步细化州级及州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认定、保护规划措施等内容:

  一是规定有关部门要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

  二是规定文物行政部门要开展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并及时认定和公布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等。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共20条,细化州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审批程序等管理措施。

  其中规定了职能部门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其次规定了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民间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匠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内外文物专家实施保护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机制,加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考古、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

  并规定文物行政部门要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并进行公示。保护管理责任人遵守:

  一是按照保护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养、修缮;

  二是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措施;

  三是发现不可移动文物险情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四是和文物行政部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巡查、检查工作;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同时州、县市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奖补资金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予以安排。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实施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指导村民进行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动,应当保护好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章开放与利用,共9条,明晰文物产权和职责,规范不可移动文物利用。如规定了开放、利用州、县市级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防止不当利用、过度开发;

  二是对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风貌不造成损害;

  三是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作出说明;

  四是有合格的管理机构、人员和健全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五是安全、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六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对文物的利用也进行了统筹。规定州、县市级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原状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功能、文物价值、场地布局等实际情况作下列用途并按规定报批:

  一是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纪念场馆;

  二是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展览场馆;

  三是旅游观光场所;

  四是乡土文化馆、专题文化馆以及作为社区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场所等;

  五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的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

  六是其他合法用途。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2条,阐明违法应承担责任

  明确了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处分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1条,阐明公布施行日期为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