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224
信息分类
规划计划
主题分类
矿产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红政办发〔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2-09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1月13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印发了《红河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便于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推动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稳步推进规划实施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提升红河州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现就《规划》作如下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勘查开发保护水平,加快全州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红河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结合红河州实际,完成《规划》的制定。

  二、规划定位

  《规划》是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连接省级规划和县市级规划的重要纽带。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

  三、基本内容

  《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规划基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4个部分。

  (一)规划基础

  概述了全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总结“十三五”期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十四五”期间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面临的形势。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省委“三年上台阶、八年大发展、十五年大跨越”的“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州委“337”工作思路,聚集“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保安全、促团结”的工作部署安排,以建成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沿边开发开放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引领红河州高质量跨越发展。围绕云南省重大需求和红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以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为主线,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创新为动力,保障战略性矿产资源有效供给,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矿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为云南省和红河州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坚实的矿产资源基础。

  2.基本原则

  ——坚持地质找矿,保障能源资源供给。

  ——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矿业绿色发展。

  ——坚持空间管控,优化勘查开发布局。

  ——坚持技术创新,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坚持对外交流,扩大国际矿业合作。

  3.规划目标

  到2025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不断加强,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实施“全省新一轮找矿行动”,新发现和评价一批大中型矿产地,矿产勘查取得新成效。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逐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

  对全州优势及重要的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

  统筹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全州在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

  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1.统筹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布局

  依托有色及稀贵金属等传统产业优势,全产业链重塑有色金属产业;做强做精绿色铝材、硅、稀贵金属、精细化工等产业;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合理开发利用陶土、地热等资源产业优势,优化全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

  构建能源资源保障格局,建设能源资源基地,服务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布局国家规划矿区,形成保障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供给的接续区。

  设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区,划定重点勘查区,充分发挥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引导作用,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实现找矿突破;划定重点开采区,进一步规范区内矿业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合理配置矿产资源,科学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合理配置资源和引导矿业权投放提供参考依据。

  2.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

  推动煤炭高效发展,推进节约集约化发展,大力提升煤炭企业规模;推进煤炭节约集约利用,生产原煤实现应选尽选;大力推进煤炭开采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切实提升煤炭开采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非煤矿山管控,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切实提高矿山开采规模,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

  促进砂石产业有序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进一步优化各县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划定集中开采区,推进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绿色化开采,促进资源优势互补,鼓励砂石土类资源的区域调配。合理划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有序投放第三类矿产采矿权。

  3.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保障大宗紧缺矿产资源有效供给,在资源条件好、环境承载力强、配套设施齐全、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提高铁矿开发利用水平、稳定锡铜矿供应能力、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提升贵金属矿产开发利用水平。

  推进能源矿产合理高效综合利用,推动煤炭资源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加快清洁能源矿产开发,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构建安全高效清洁能源矿产供应体系建设。

  提高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水平,重点发展石膏精深加工、加强建材等新型非金属矿产供应,实现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利用。

  4.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严格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地管控要求;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矿山最小开采规模。

  5.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强化矿山企业生态修复责任,新建和生产矿山要明确预防地质环境问题的措施,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保护责任;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形成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

  (四)保障措施

  ——健全规划实施制度。

  ——严格规划审查制度。

  ——完善规划评估调整工作。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